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3]196号
日前,上海市劳动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发沪劳资发(93)42号《上海市城镇企业最低工资收入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编者注:见本册“工资、劳保、福利、奖励”类)),为配合该《试行办法》的实施,现将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上海市城镇各种所有制企业,因按《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企业最低工资收入水平办法而导致企业全年利润出现亏损的,可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酌情减免流转税。实施《试行办法》后,未出现年度亏损的,不得减免流转税。
二、此项减免税的审批,应在年度终了时,按原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逐级报批。
三、各级税务机关在审批减免税中,计算由此而增加成本和造成亏损,应严格按市劳动局《试行办法》规定的口径,只限于城镇企业,不能扩大到乡镇企业,只限于以各种用工形式录用的职工,不包括按国家规定在实行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内的职工和回聘离退休人员;最低工资收入的内容和计算应严格按《试行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执行,不能缩小工资总额范围,扩大不包括工资总额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