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6-23 生效日期: 1993-06-23
发布部门: 上海市税务局
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3]189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104号《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内略称:“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市场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自1993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凡划分不清的一律视为摊位费征税。
  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
  现将该通知精神转知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新办的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收入,开办之日起的2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具体手续由各税务分局掌握、审批。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