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3]189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104号《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内略称:“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市场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自1993年7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凡划分不清的一律视为摊位费征税。
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
现将该通知精神转知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新办的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收入,开办之日起的2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具体手续由各税务分局掌握、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