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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生效日期: 2011-05-04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各项工作部署,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成了“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但我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形势不容乐观,产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 高耗能行业尤其是铁合金、电石、焦化、水泥、铅锌等行业较快发展,给全区节能减排工作造成一定压力。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加快推进我区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原则

  

  一是控制增量和优化存量相结合。严格控制有关高耗能行业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和联合重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靠技术进步,优化存量,调整产品结构,实现效益好、质量优、可持续发展。

  二是区别对待和有保有压相结合。对电石、水泥、铁合金等高耗能产业,要坚决控制总量、抑制产能过剩,防止盲目建设,引导有序发展。鼓励采用新工艺发展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新产品,延长产业链,形成新的增长点。

  

  三是项目建设和规划布局相结合。各市要做好“十二五”高耗能产业发展规划,对发展重点、产业布局、淘汰落后计划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电石、铁合金等产业布局上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集中治污、综合利用”的原则,规划项目一律进园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综合利用。

  

  在依法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和其他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等企业周边,高速公路两侧以及黄河金岸区域不得新建、改建高耗能项目。

  

  四是培育新兴产业和提升传统高耗能产业相结合。针对我区现有大部分高耗能行业产业链短,经营相对粗放,产品附加值低,市场竞争力较弱,万元增加值能耗较高的现状,尽快培育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新兴产业,及时制定相关规划和扶持政策,明确技术装备路线和产品发展重点,抓紧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对结构调整给予明确产业政策引导。

  

  五是市场引导和宏观调控相结合。加强行业产销形势的监测、分析,及时发布国内外市场需求信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协调产业、环保、土地和金融政策,形成抑制产能过剩、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合力。

  二、产业政策导向

  

  (一)铁合金。铁合金项目必须通过等量或减量置换,淘汰原有落后装置的方式建设,不再备案审批新的商品铁合金项目。对现有存量逐步调整产品结构,发展特种铁合金,提高产品附加值,降低单位增加值能耗。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金属镁、钢铁冶炼加工企业进行联合重组,鼓励对大炉型铁合金余热进行综合利用。

  

  (二)电石。电石项目必须通过等量或减量置换,淘汰原有落后电石装置的方式建设,不再备案审批新的商品电石项目。支持现有半密闭式电石炉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为密闭炉,对电石炉气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支持企业进行深加工,延长产品产业链,鼓励大型电石深加工企业对现有小型商品电石企业的整合重组,在项目核准和产业政策上优先给予支持,逐步提高电石行业产业集中度。

  

  (三)水泥。继续坚持上大压小、淘汰落后、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水泥产能。支持企业在现有生产装置基础上进行余热发电、粉磨系统节能改造和处置工业废弃物、城市垃圾及污泥等技术改造。新上水泥(熟料)项目的相关指标要符合国家《水泥行业准入条件》规定,优先发展以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为主的水泥生产项目。各相关工业园区要结合园区规划,做好废渣利用的统筹规划工作,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严禁企业以工业废渣和城市垃圾综合利用名义建设非废渣水泥生产项目。严格控制以矿石为原料的水泥生产项目,该类项目单线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日产4000吨级水泥熟料。


  (四)焦化。鼓励对现有企业生产装置进行改造升级,建设焦化项目必须有可靠的焦煤资源保证,同步配套建设焦炉煤气和焦油深加工项目。

  

  (五)铅锌。支持现有企业针对提高生产工艺、提高产品质量、资源综合利用、减少污染排放的非扩能改造项目,不再核准审批新的铅锌冶炼项目。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高耗能项目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10〕113号)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经评估审查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备案核准;未完成上一年度节能目标的市不得申报建设新的高耗能项目。高耗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后,须进行节能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二)严格控制高耗能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今后各市、县(区)不得核准备案高耗能项目,除按照规定需要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外,一律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核准。对于国家规定的铁合金、电石、水泥、焦化、铅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中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三)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电石、水泥、铁合金新上项目要坚持区域集中布局、综合利用、等量或减量置换、淘汰落后产能、延长产业链的原则规划,项目上报须附所在市政府淘汰落后产能的承诺,明确淘汰项目、装置、窑(炉)型、产能、时限,否则投资主管部门不得核准、备案。在新项目建成投产前,项目审批部门要对承诺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验收。

  

  (四)鼓励对现有企业进行整合重组。鼓励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对现有的电石、铁合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收购,所配套的电石、铁合金、金属镁项目,以满足自用为目的,不得借发展循环经济名义扩大高耗能产能。

  

  (五)强化项目环境、安全评价。环保、安全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把关,对未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环评、安评审批手续;未通过环境、安全评价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环保、安全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运行。

  

  (六)依法依规供地用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未达到现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或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要求的项目,一律不批准用地;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得供应土地;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七)加强电力监管。高耗能项目在建成投产前,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按照行业准入、环境评价、安全生产、节能审查、能力置换、淘汰落后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向供电部门下达供电通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电力部门不得受理企业提出的受电装置竣工检验申请和供电申请,不得擅自供电,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八)严格信贷管理。金融机构要改进和完善信贷审核,对淘汰落后产能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核准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依纪把好土地、环保、安全生产、产业政策和项目审批(核准)关,并加强政策研究、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形成合力,有效抑制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对违反土地、环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工作严重失职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行为要进行问责,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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