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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打捞局、救助局、救助飞行队:
近日,部安委会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1〕4号)和《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交安委明电〔2011〕5号)。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救捞安全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提早部署,切实做好防汛各项工作
(一)各救助局、打捞局和飞行队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历年防汛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大雨大汛的各项准备工作,充足备妥防汛物资,落实各项安全责任;
(二)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提早部署和开展所属陆域单位如:机库、学校、宿舍、施工工地、建筑物、在建工程、码头、仓库厂房等处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立即整改,确保人员安全;
(三)进入汛期后,各单位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对本辖区的影响,及时通知有关下属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特别要做好人员的紧急撤离和设备设施的防护工作;
(四)一旦发生险情,各单位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及时上报部救捞局救助打捞总值班室和救捞系统安委会办公室。
二、认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一)各打捞局要认真学习交安委明电﹝2011﹞5号通知精神,结合救捞实际,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特别要加强对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如发现协作单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现象要坚决解约;各打捞局承揽的施工项目,不得分包、转包给无合格资质的系统外单位;
(二)各打捞局要根据部安委会的行动部署扎实开展好各个阶段的工作,并于7月5日前将本单位活动情况报系统安委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