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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7 生效日期: 2011-05-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琼价价检[2011]195号
  各市县物价局(价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西南中沙社会发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我局制定了《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价格监督检查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海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和二手商品房,应当按照本细则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因素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第四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细则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采取悬挂或放置标价牌、价目表的方式明码标价。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价格手册、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示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标价牌、价目表由商品房经营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式样自行制作并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及各项税费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

  第九条  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公开销售新建商品房24小时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第十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按照本细则附件1和附件2规定的式样和内容,采取新建商品房标示牌和新建商品房价目表组合方式进行标示。

  商品房销售价格有优惠折扣的,应当在标示牌的特别提示栏内明示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第十一条  商品房经营者销售二手商品房,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3和附件4规定的式样和内容,采取二手商品房交易税费标示牌和二手商品房销售价目表组合方式进行标示。

  第十二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六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细则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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