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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25 生效日期: 2011-04-25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办发[2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石家庄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指导意见》已经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石家庄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

  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2011年是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近期目标完成的最后一年。根据《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和河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与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签订的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统筹推进五项重点改革,确保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三年重点任务基本完成,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得到有效控制,为下一步深化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基本实现全民医保。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246万人,参保率提高到90%以上。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推进大学生参保。促进失业人员参保。落实灵活就业人员、未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等人员选择性参保的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市卫生局负责)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

  

  (1)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积极探索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确保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4)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开展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工作。(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5)全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资助困难人群参保,将资助范围从低保对象、五保户扩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门诊救助。逐步降低、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探索开展特重大疾病救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向医疗救助慈善捐款,拓宽筹资渠道。(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水平,方便群众就医结算。

  

  (1)继续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实行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或结报,下同)。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以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即时结算。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结余过多的地方要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地方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发挥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供需双方的引导和对医药费用的制衡作用。对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在医保支付比例上给予倾斜。改革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负责)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研究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处罚力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各县(市)通过补充保险等多种方式建立农村居民大病统筹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11〕4号)规定时间要求,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销售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不超过药品总销售额的30%。所有村卫生室也要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负责)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市物价局负责)

  

  (2)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辖区乡镇卫生院所需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工作。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定期汇总辖区村卫生室用药需求,统一上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乡镇卫生院按实际购进价格向村卫生室配发基本药物,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其他附加费用。(市、县级卫生局负责)

  

  (3)市及所辖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各为一个基本药物采购用户,定期汇总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需求,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药品,不得网外采购药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市、县级卫生局负责)

  

  (4)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签订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委托协议。实行货款统一支付,市、县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卫生行政部门财务会计集中核算中心向供货主体支付货款,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市、县级卫生局负责)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合理制定调整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比例。(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制定《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完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编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定编定岗、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实现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7)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村卫生室和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合理补偿。落实对村医的补助和扶持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7.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

  

  (1)完成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启动实施井陉县医院、元氏县中医院、正定县人民医院建设项目,按时完成2009-2010年中央下达的县级医院、40个中心乡镇卫生院和112个村卫生室项目建设任务。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二甲水平,并有1-3所达标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都有卫生室。全面完成2009-2010年中央安排的9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任务,实现每个街道都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下达计划为边远地区、山区配置流动巡回医疗服务车,确保车辆及时交付使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根据省统一安排,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提高基层规范化服务水平。(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8.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大力培养适宜人才。

  

  (1)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完善和落实鼓励全科医生长期在基层服务的政策,努力从体制机制上解决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不足的问题。(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为乡镇卫生院招收26名定向免费医学生。安排9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加大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招聘力度。为乡镇卫生院培训医疗卫生人员888人次;为村卫生室培训卫生人员5399人次;继续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人员培训。(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实施“大学生村医”计划。选聘临床医学(含中西医)和公共卫生管理专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含专科)的应届、往届毕业生和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医务工作者、退休医务人员到有需求的村卫生室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9.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1)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巡回医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建立全科医生团队,推进家庭签约医生服务,为辖区居民提供方便、连续的健康管理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大力推行院长(主任)负责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行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运用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规范基层用药和医疗行为。(市卫生局负责)


  (3)明显提高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量占医疗卫生机构门诊总量的比例。(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10.全面开展9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居民健康素质。

  

  (1)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提高到25元,按国家要求拓展和深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2)完善并严格执行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操作规范和考核办法,提高服务水平。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左右。进一步提高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质量。做好农民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高血压、糖尿病管理人数分别提高到33万人、11万人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开设网络健康宣传教育,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健康知识。进一步完善基层健康宣传网络。积极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市卫生局负责)

  

  11.完成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落实预防为主方针。

  

  在前两年基础上,再完成适龄妇女宫颈癌检查2万人,乳腺癌检查2000人;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继续为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为4100例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开展复明手术。完成5.35万户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任务。实施艾滋病母婴传播阻断项目。(市卫生局负责)

  

  12.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可及性。

  

  (1)启动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全面实施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启动石家庄市精神病医院、石家庄市第六医院、栾城县精神病院建设项目。开展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认真组织实施,按计划开工,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竣工投入使用。(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依托县级医院建立县域内农村院前急救体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为县配置必要的救护车和指挥系统,同步建立体现公益性的运行机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按时完成项目任务。(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3)落实传染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等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五)积极稳妥地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13.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形成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验。

  

  加大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改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高效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形成规范化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健全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完善以服务质量和效率为核心、能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的绩效考核和分配激励机制。改革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完善医药价格机制。(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14.深化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工协作机制,提高医疗体系整体效率。

  

  (1)着力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积极推进县级医院综合改革。选择部分县级医院作为试点,力争在建立院长负责制、实行全员聘任制、实行管理精细制、建立主诊医师制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市卫生局、市编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2)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三级医院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长期合作帮扶机制,安排50名县级医院骨干人员到三级医院进修学习,开展三级医院与对口的县级医院建立远程医疗系统试点。(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3)引导有资质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执业活动。逐步形成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服务模式。组建医疗小分队,为边远地区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15.以病人为中心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运行机制,方便群众就医。

  

  (1)所有三级医院实行预约诊疗服务。优化门诊诊疗流程,实行错峰、分时段诊疗,全面推广叫号服务,合并挂号、收费、取药等服务窗口,简化就医手续,缩短群众等候时间。推行双休日和节假日门诊。广泛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市卫生局负责)


  (2)制定并落实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对医疗、用药行为全过程追踪监管,鼓励公立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加强公立医院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完善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管理、采购和价格等政策,政府投资购置的公立医院大型设备按扣除折旧后的成本制定检查价格,降低检查费用;逐步推开植(介)入类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开“大处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合理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开展按病种等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负责)

  

  (3)积极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进一步扩大病种范围。推行电子病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

  

  (4)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质量的监管。强化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治理商业贿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多方参与的社会监督机制。(市卫生局负责)

  

  16.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积极开展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鼓励卫生技术人才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保障医疗卫生人员合理待遇。(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17.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1)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优先考虑社会资本。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制。(市卫生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2)落实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政策,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普通医疗机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医疗机构,控制公立医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市卫生局负责)

  

  (六)推进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按照《石家庄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在所有县(市)开展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加大农村医改投入,改善农村就医环境,提高农村医疗水平,降低农民医药负担,加快建立农民群众满意的医药卫生体制机制。

  

  (七)开展创建“健康城市”活动

  

  制定《关于开展创建“健康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全面实施健康教育、健康服务、健康饮食、健康信息、健康文体和健康环境六大工程,改善人民群众健康指数和健康环境。(市卫生局及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2011年度医改工作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2月到2012年2月。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任目标,强化政府投入,把握时间节点,加强督导考核,搞好宣传引导,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医改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市医改领导小组将继续与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签订责任书。牵头部门对牵头任务全市范围内的完成情况负总责。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分解任务,做出具体安排。县(市)、区政府要实行包干负责制,按照“一人一院(中心)”的要求确定干部包干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将2011年医改任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确保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综合改革顺利推进,按确定的任务和进度尽早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政府投入长效机制,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医改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安排挂钩。

  

  (三)严格绩效考核。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各县(市)、区医改进展情况和效果的监测评估,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每月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汇总通报,每季度进行进度考核,年终对医改三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建立定期督导机制,每季度开展一次全市范围内的集中督导检查。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医改培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医务人员对医改工作的认识,使其成为推进医改工作的行家里手和主力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医改宣传工作,用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形式和语言,大力宣传医改的重要意义和方针政策,宣传医改的成效和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医改工作的监督,形成推进医改工作的强大声势,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石家庄市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实施方案

  


  根据河北省《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施医疗健康工程为统领,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着力加大农村医改投入,着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着力提高农村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全面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二、工作目标

  

  以推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为中心工作,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现“五个突破”,全面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在村卫生室达到“三个一”(一个标准化卫生室、一名具备执业资格的医生、一套基本药物保障制度),乡镇卫生院实现“三个有”(有一个标准化卫生院、有一支适应农村医疗工作的好队伍、有一套基本检测设备),县级医院实现“三个双”(经营双轨制、医疗服务双价格、医疗队伍双配备),基本药物供应实现“三个零”(配送零缝隙、价格零差率、使用零盲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三个建”(为所有群众建立一套健康档案、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的阵地),具体目标是:

  

  --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完成全市4467个行政村(含市区)所有行政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为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配齐5万元的基本检测和诊疗设备;为村卫生室配备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从业人员;所有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完成13所中心卫生院建设改造任务,使所有乡镇卫生院全部达到标准化要求;为全市222个乡镇卫生院(含市区)配齐价值60-150万元的医疗设备;完成以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任务。

  

  --探索推进县级医院改革。每县(市)至少有1所县级医疗机构实现“经营双轨制、服务双价格、队伍双配套”的目标。

  

  --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建立和完善覆盖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配送制度。

  

  --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设立公共卫生科,确保每个行政村卫生室设置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专(兼)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为每个农村居民建立一套健康档案,其中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建立健康体检机制,为农村居民定期进行健康体检。

  

  --推进参合农民大病统筹工作。确保新农合参合率达到90%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且不低于6万元;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最高限额达10万元的再补偿。

  

  三、主要任务

  

  着眼于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大力实施“农民健康”工程,重点开展六项工作,全面推进和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加强村卫生室能力建设

  

  1.完成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统筹城乡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设计图纸、统一建设标准的要求,完成全市农村4467个行政村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根据全市村卫生室的实际情况,对已经建好并符合要求的可不再重建,对不达标的进行改、扩建,对没有条件改、扩建或没有卫生室的行政村依托村民服务中心进行建设。村卫生室由村集体举办,用地由村集体无偿提供,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每行政村人口1000人以下、1000-3000人、3000人以上三个档次,分别建设不低于60平方米、100平方米、150平方米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筹措解决。同时,为每个行政村卫生室配齐5万元的基本检测和诊疗设备。(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加强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建设。按照服务人口数的1.5-2人/千人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现有具备资质的人员通过考核直接录用,考核不合格的培训合格后再录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通过培训取得资格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录用。从今年起,对新招录的村医,要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上岗前先安排到县、乡医疗机构进行1个月以上的临床进修学习(中医带徒除外)。(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实施“大学生村医”工程,为医疗空白村和有条件的村招录1名大学生村医,逐年扩大配备大学生村医范围。为鼓励大中专学生到村卫生室工作,今后凡市、县、乡新招录医生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招录有村卫生室工作经历的人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推进乡村一体化管理为基础,所有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所需药品计划清单定期上报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采购。村卫生室不得私自采购药品。(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提升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

  

  1.完成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完成井陉矿区贾庄中心卫生院等13所中心卫生院建设改造任务,使每个乡镇都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加强乡镇卫生院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明确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公益性质,按规定的时间,在核定编制的限额内,按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人员聘用工作,所有乡镇卫生院实行绩效工资;从2011年开始,分期分批招聘具备执业资格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定额工资补贴和相关福利待遇。

  

  积极开展全科医生转岗培训,2011年底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医师参加全科医师培训,安排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到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修学习;采取多种形式,努力提高护理队伍整体素质,组织所有35岁以下护理人员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开展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免费培养,实行定向就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提高乡镇卫生院设备水平。分别为155个乡镇卫生院和67个中心卫生院配齐x光机、心电图机、b超、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呼吸抢救、紧急救护等60-150万元的设备,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及急救水平。(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11〕4号)要求,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6月底前,完成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任务。

  

  (三)探索推进县级医院改革

  

  在继续推进9个县级医院建设的基础上,启动井陉县医院等3个县级医院建设工作,并积极推进县级医院实现“三个双”的目标:

  

  1.建立医院经营双轨制。坚持维护县级医院公益性和社会效益原则,试点组建县级医疗集团,整合医疗资源,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及急危重症病人抢救保障机制。在保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本着“自愿选择、按需提供、知情同意”的原则,适度开展特需门诊、特需病房、产科陪伴分娩(引产)服务、家庭医护保健、特需护理、特需保健、特需检查、特需会诊、上级医院专家手术等特需医疗服务。提供特需服务的床位数不超过总床位数的10%。(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实行医疗服务双价格。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基本医疗保险和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成本加适当盈余、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并按相关程序办理。医疗费用由个人直接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配备医疗服务双队伍。按照定岗不定人的原则,明确基本医疗服务岗位和特需医疗服务岗位。根据岗位需求,健全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两支队伍,医院现有医护人员注重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外聘国家、省、市级专家承担特需医疗服务,医院现有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参与特需服务,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两支队伍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保证患者享受规范化、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机制。市、县两级明确专人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及时用上安全、价廉、质优的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品实行网上集中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实行同剂型同规格单一货源采购。(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有条件的县(市)可向实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扩展。探索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在所有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县级医疗机构要将基本药物作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首选药优先使用,并确保用药安全。(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加快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加强公共卫生服务阵地建设。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编制,建立录用、考核和退出机制,完善技术装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发挥好主阵地的作用。每个乡镇卫生院要设立公共卫生科,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专(兼)职人员不低于核定人员编制的30%。每个村卫生室设置不少于1名人员专(兼)职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市卫生局,市编办,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搞好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按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要求,继续抓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特别是为每个农村居民建立一套健康档案,其中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50%以上。(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要建立健全健康体检工作机制,为每个农村居民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其中45岁以上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推进参合农民大病统筹工作

  

  1.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制度。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确保参合率稳定在90%以上。所有县(市)开展门诊统筹工作,在继续抓好晋州市、行唐县支付方式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到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正定县、赞皇县、井陉县。(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推进大病统筹工作。开展参合农民大病统筹补偿工作,在新农合补偿的基础上,对个人负担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再补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10万元。(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加大医疗救助力度。按照医疗救助政策,提高救助水平,拓宽救助渠道和方式,对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众实施有效救助。(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主要工作进度

  

  我市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从2011年3月至2011年底结束。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1年3月至4月):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解落实责任,召开动员会,部署、启动试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4月至10月):

  

  1.村卫生室建设

  

  (1)4月至5月:成立专门机构,做好摸底调查;统一建设标准,完成施工图设计;完成项目选址,确定建设实施方案。

  

  (2)5月至10月:5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8月底前完成土建工程,9月底前项目竣工,10月底前配备医疗设备。

  

  2.乡镇卫生院建设

  

  (1)6月底前,完成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药物制度、保障制度等综合改革任务。

  

  (2)7月份前,完成乡镇卫生院设备配备。

  

  (3)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井陉矿区贾庄中心卫生院等13所中心卫生院建设项目要在6月底前竣工,7月底前投入使用。

  

  (4)9月中旬前,完成35岁以下护理人员全部参加大专以上学历教育报名工作。

  

  (5)10月份完成高等医学院校农村订单免费培养协议签订工作,并到高等医学院校参加学习。

  

  (6)乡镇卫生院执业医师参加全科医师转岗培训工作按照省卫生厅统一安排日程执行。

  

  3.县级医院改革

  

  (1)4月份,启动正定县医院、栾城县医院试点工作。


  (2)6月份,在全市全面推开县级医院改革工作。

  

  4.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通知》(冀政办〔2011〕4号)时间要求,所有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的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所有政府办的乡镇卫生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有条件的地方可向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扩展。

  

  (2)6月1日起,所有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均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

  

  5.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6月份,所有乡镇卫生院均设立公共卫生科,村卫生室确定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专(兼)职人员。9月份,落实县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编制。

  

  (2)10月份前,完成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电子管理系统安装,为45岁以上居民进行体检,为农村居民建立纸质和电子健康档案。

  

  6.参合农民大病统筹工作

  

  (1)4月份,安排部署全市大病统筹工作。

  

  (2)5月份,各县(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实施。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1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先行对综合改革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写出总结报告报市医改办;市医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完成情况进行对口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市医改办;市医改办、市卫生局联合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农村医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并写出综合报告报市医改领导小组。

  

  (四)迎接省考核评估阶段(2011年12月):全面做好迎接省考核评估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市医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推进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发展改革、编制、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落实任务,形成合力。

  

  (二)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乡镇卫生院的经常性收支缺口主要由县级财政予以补助,省、市财政可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加大对困难地区的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县财政按比例分级负担。

  

  新建(含改扩建)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县级承担主体责任,省、市给予补助,2011年市级财政安排9000万元,专项用于各县(市)、区村卫生室建设及乡村医疗设备购置资金补贴,其余建设资金除省级补助外,由县、乡、村多渠道筹措解决。

  

  村卫生室和乡镇卫生院配置医疗设备、招聘“大学生村医”等所需资金,省管县按照省、县各1/2的比例负担,市管县按照省、市、县各1/3的比例负担。医疗设备购置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

  

  各级财政要积极探索建立多渠道补偿机制,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市政府将根据各县(市)、区农村医改项目建设进度和县级资金到位情况,拨付市级补助资金,并按季进行通报。新(改、扩)建后的村卫生室及医疗设备为村集体资产,各村委会要加强资产管理,严禁资产流失。严格落实项目资金专项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督查,严格考评。加强对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工作考核,将农村医改主要任务纳入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考核指标,列入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认真考核,兑现奖惩,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医改办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工作的督导,定期通报工作进度;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定期进行督查和行政效能监察;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评价农村医改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

  

   石家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补偿

  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减轻参合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大病统筹补偿的概念

  

  大病统筹补偿是指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因罹患大病致使医疗总费用过高,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较高,对这部分费用进行补充补偿的制度。其保障对象为年度内参加新农合的农村居民。

  

  二、统筹层次

  

  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管理(与新农合统筹层次相同)。

  

  三、保障时限

  

  以公历年度为单位,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筹资标准和来源

  

  筹资标准原则上为当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的3%左右。

  

  资金来源:

  

  1.县(市)政府财政补助;

  

  2.社会慈善捐助;

  

  3.参合农民个人缴费;

  

  4.县(市)政府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按比例承担,但五保户、低保户的个人缴费由政府财政全额资助;

  

  5.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6.其他。

  

  五、管理模式

  

  (一)商业管理模式。未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的均可选择商业管理模式。

  

  县(市)政府要认真遴选“市场优势明显、专业经验丰富、服务网络健全、资金实力雄厚、社会信誉度高、社会责任感强”的保险公司承担参合农民大病统筹保障任务,并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要加强监管,确保参合农民大病统筹保障资金规范管理、有效利用,为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提供及时补偿和周到服务。

  

  (二)政府管理模式。各种筹资来源均可以采用政府管理模式。

  

  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的,严格按新农合基金管理要求进行管理,资金不得脱离新农合基金专户,并确保基金专款专用;其他筹资来源的,所筹集资金必须全额注入县级财政部门开设的大病统筹补偿基金专户,不得划入新农合基金专户。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新农合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业务,财政部门负责复审和拨付。所有补偿款要以支票或存折方式支付给参合农民个人,应做到随申请随补偿,不得集中到某一固定时间办理。

  

  六、保障程度

  

  当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在新农合给予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较高,达到一定额度,再对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原则上保障比例不低于40%,保障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具体方案由各县(市)自行制定。

  

  七、保障程序

  

  参合农民在办理完新农合补偿手续后,进入大病统筹补偿程序。根据管理模式,首先要到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办理大病统筹补偿手续。大病统筹补偿由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为参合农民办理大病统筹补偿手续;大病统筹补偿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要为参合农民出具相关证明,商业保险公司为参合农民办理大病统筹补偿手续。

  

  住院诊治过程跨年度未连续参合的,按参合年度确定结算年度;连续参合的,按诊治终结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八、组织领导

  

  新农合大病统筹补偿关系到广大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任务目标,做好政策宣传,加强资金管理。要将新农合制度和大病统筹补偿作为日常工作来抓,所需资金和管理经费要纳入各县(市)财政预算。

  

  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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