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常政办发[2008]101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集中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行政服务中心项目集中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软环境建设,促进市级职能管理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经批准的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事项(以下简称“各类审批事项”)项目集中管理工作,规范运行程序,提高公开透明度,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将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尽快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鼓励、支持各类公用事业单位、与各类审批事项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业服务机构,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点办理。
三、已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各类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能退出。如遇有机构职能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撤出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必须书面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方可退出。
四、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已进入的各类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切实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以市政府公布的目录为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调整或变更实施主体。如遇法定情形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市级职能部门应书面说明依据、理由,报请市法制办审核,由市政府统一公布后,方可进行相应调整或变更。
行政管理服务事项需要调整的,由市级职能部门与市行政服务中心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解决。
五、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对国家和省、市决定取消或调整的各类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核准等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咨询服务费等名义继续收取;禁止把指定机构的咨询作为审批的必要条件。
六、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做到“一个事项,在同一个窗口进出”,实行“一站式”服务,不得另行设置受理或发证地点。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确需就近再设置延伸服务点的,应事先征得市行政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设置,延伸服务点应由市行政服务中心部门窗口扎口管理。
七、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应依法公开“六项内容”,即:公开办事部门、公开办理事项、公开申报材料(含申报条件)、公开办理程序、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和依据。
八、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压缩办事时间。凡是不需要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听证等特殊环节的各类审批事项,原则上要“即收、即理、即办”,做到当场办结。
九、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要授予市行政服务中心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相应的受理、审核、协调、制证、发证等职权。
十、市级职能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整合内部审批职能,减少审批环节,将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处室集中,并将该处室整建制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推进实施行政审批“首席代表制”,提供统一、规范、高效的审批服务。
十一、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需要多个职能部门或单位共同审批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要求,实施联审会办,实行一个窗口、一次告知、一次性收费办理的一条龙服务。
涉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或单位的审批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提出联审会办意见,相关部门或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落实。
十二、凡涉及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审批事项,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要服从市行政服务中心“绿色通道”审批运行机制的要求,缩减办理时间、提高办事效率、提供全程跟踪服务。
十三、凡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职能部门或单位,其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并且要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相关事宜。
十四、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进入中心办理的各类审批事项运行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对各部门窗口的月度、季度、年度考核考评工作,并做好台账记录。
市级职能部门及下属单位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其建设及运作情况将作为市级职能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评范围。
十五、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充分履行职责,加强对市行政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协调,营造优质的服务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