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0]3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旅游局由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改为省人民政府主管旅游业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转变的职能
1、将实施旅游行业技术等级考核、行业资格考试和等级考试等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2、取消管理旅游外汇、旅游计划、旅游价格职能。
3、取消管理企业的职能。
4、将导游的年度审核职能下放给下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二)增加的职能
商业部门管理的酒店的旅游行业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旅游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拟订旅游工作政策和旅游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促销活动;制订旅游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重要旅游产品的开发。
(三)培育和完善省内旅游市场,拟订发展省内旅游的战略措施并指导实施。
(四)组织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
(五)组织实施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指导和监督旅游饭店及旅游设施的质量规范和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旅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八)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旅游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旅游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机关会议、文电、信息、信访、保密、后勤等工作;组织、指导旅游统计工作;研究拟订旅游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旅游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研究旅游体制改革;指导和联系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工作。
(二)质量规范与管理处
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指导监督旅游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规范旅游企业服务标准,监督旅游企业服务质量;审核报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审核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游、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旅游和边境旅游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旅游饭店的质量规范及管理工作。
(三)资源与市场开发处
组织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拟订旅游资源开发战略,指导旅游区域的规划开发建设;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拟订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指导旅游市场促销工作;指导与国际国内旅游组织间的协作与交流;培育和完善国内旅游市场。
(四)人事教育处(与监察室、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拟订旅游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指导旅游教育、培训和有关业务;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指导旅游业的人才交流;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劳资、保卫、因公出访报批和监察、纪检及党群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3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2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