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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监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5 生效日期: 2011-04-15
发布部门: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相关市直属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换证申请、延期申请时限

  1.根据《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时限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08]11号)文件规定,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到期换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前开展安全评价,进行申报换证所需材料的准备工作。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由属地安监局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将换证有关材料上报市安监局。

  2.经营单位因搬迁或改扩建等原因不能按时申请换证的,或因市安监局现场审查提出补正或整改意见,需逾期申报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1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安监局提出延期申报申请。

  3.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换证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未能完成整改的经营单位,自许可证期满截止日起,属地安监局或市安监局将依法责令其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改造项目审批管理

  4.进行新、改、扩建项目的加油(气)站及成品油和危险化学品等储存设施,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规定,提前上报有关材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5.根据《关于加强加油(气)站维修改造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沈安监发[2010]36号)文件要求,对于建设规模不变、布局规模不变、地址不变的设备和设施更新维修,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分别报送市或区(县)安监局备案后方可进行施工。

  6.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在租赁或收购其他经营单位之后,应及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严禁利用经营许可证变更之际,擅自对原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及维修改造工程,一经发现,将依法进行查处,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市直管企业所属加油加气站委托属地安全监督检查

  7.按照《关于市直管企业所属加油加气站委托属地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的规定,对市直管中石油、中石化等中直企业所属加油(气)站(不含成品油仓储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市和属地分级监管原则,即:其所属加油(气)站全部委托属地安监局进行安全监管,具体职责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协调配合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抢险工作;市安监局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及行政处罚等综合监管工作。

  8.属地安监局监督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市直管企业所属加油(气)站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9.属地安监局要依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和《沈阳市加油加气站现场安全检查标准》对市直管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涉及重大隐患问题可随时书面报告,市安监局经核实认定后,向其行业主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并将处理情况反馈属地安监部门。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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