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陕房改发(1999)第02号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的意见》(陕政发(1998)50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规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陕政发(1998)50号文件规定,全省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
(一)地厅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20一14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县处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100一120平方米建筑面积。
(三)科级干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80一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四)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为60一80平方米建筑面积。
二、实施原则
1.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对象是已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凡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了符合陕办发(1996)7号文件规定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房的干部职工,不执行此控制标准。
2.本规定中所列各职级人员住房面积控制的幅度,主要是为适应全省不同经济水平而设置。各市、县在执行时,不再设置幅度,只能在本规定幅度内选设一个标准。
3.执行此项控制标准,仍要坚持夫妇双方享受一次经济适用住房的原则,不许多次、多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4.执行此标准,必须在建设和完善干部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进行。
5.今后,凡住高层建筑的,每户住房面积标准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相应控制标准的10%,且需履行报批手续。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