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11]2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省政府决定,继续在全省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36号)精神,以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三深化”、“三推进”为着力点,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加强体制机制建设,夯实监管基础,强化源头治理,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确保“十二五”时期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深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
(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各级政府、安全监管监察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为目标,全面开展企业负责人强化培训教育活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教育活动的组织领导,分级负责,制定活动方案,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及以会代训、组织宣讲团等形式,让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了解和掌握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知法懂法,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
(二)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建立实施并逐步完善周期监督检查制度,将日常监督检查与重点时段的集中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检查有机结合,在增加重点企业监督检查频次的基础上,扩大监管企业的覆盖面,督促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要认真实施对重大、较大事故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建立和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进一步增加企业及经营管理者的违法违规成本。
三、深化依法监管,持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惩治力度。分析排查薄弱环节,确定重点对象,持续严厉打击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地区和领域,要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联合执法。司法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执法行动,统一指挥,周密部署,增强打击实效。要强化执法责任和手段措施落实,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地方政府打非责任。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对没有得到查处的,严厉追究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让群众知晓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充分发挥举报电话的作用。要制定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资金,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要建立对群众举报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四、深化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治理
(一)突出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要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和“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完善通风系统,加强现场管理,规范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治理火灾、煤尘等事故隐患。要严格煤矿产量的调度管理,督促企业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加强检查和抽查,严惩各类煤矿企业的“三超”行为。要落实防治水措施,开展煤矿“雨季三防”安全专项检查。要做好提升设备和机电的专项检查,淘汰更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要严格煤矿小煤矿复产验收,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二)继续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要继续整顿规范非煤矿山开采秩序,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开发,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矿山和尾矿库。要继续推进化工装置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加速推进推动现有风险大的化工企业搬迁进入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大力推进周边人口密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关停工作,健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区域联合监控机制,加快城市地下易燃易爆品管线隐患排查治理。要抓好建筑施工安全,以地铁、高铁、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大型工业民用建筑以及拆除工程等为重点,狠抓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落实,强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严防高处坠落、坍塌、起重伤害等群死群伤事故发生。要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严厉打击“三超”、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等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客货、危险品运输企业、校车单位、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源头管理,落实对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病险桥梁的治理,保障雨雪雾等恶劣天气状况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要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继续深入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使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建筑“三合一”及“多合一”生产经营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对水上交通与渔业船舶安全要进行专项整治,重点加强对渤海湾水域客滚运输、陆岛运输以及内陆重点水域旅游船舶的安全管理,落实船舶检验制度,强化对“四客一危”船舶和载运精矿粉、钢材、砂石船舶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装载作业的标准和要求。要加强渔港监管,整治渔船超风级、超航区作业、超载运输、违规搭客等行为。
(三)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要督促企业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认真开展对受限空间、动火、检维修等非正常生产作业前的危险因素辨识和分析,落实可靠的控制措施。要认真实施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和行业安全准入等制度。
(四)扎实推进职业病危害防治。要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病危害申报登记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接触危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监护,改善作业条件,重点整治存在粉尘高毒物质危害的企业,严厉打击无视职工健康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五、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一)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制度。省(中)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确定的各项安全系统和装备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步骤,落实保障措施,加强跟踪督办,确保按期投入应用。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确定的各行业领域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督促企业加快安全设施装备更新改造,引导高危行业企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生产水平。
(二)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地要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建立省、市、工业集中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互联互通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要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建立本地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要针对本地区的产业结构和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尽快建立健全矿山、危化等地方和中型以上规模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矿山应急救援要以半小时车程覆盖为原则,整合现有资源,采取依托规模较大矿山企业,地方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方面支持的方式,建立满足区域性矿山应急救援需要的专业救援队伍。危化应急救援要以消防部队和大企业专业救援队为基本力量,地方政府给予政策资金支持,充实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的方式,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满足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要进一步加强应急预案的管理,通过监督检查和许可证发放,做好大中型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预案评审和备案工作,及时修订完善预案,认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全面提高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
六、推进安全达标,强化安全基层基础
(一)有序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要以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生产、冶金、机械、建材、建筑施工、军工、民爆和交通运输企业为重点,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有关标准制定工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分级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信用评级和企业招投标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企业安全基础不断强化。
(二)加强班组安全建设。要借鉴煤矿等行业建设安全班组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各行业领域的安全班组建设。开展班组安全达标创建,以班组长为重点,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全员培训,不断提高班组安全管理水平,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措施落实。
(三)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组织开展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培训教育情况专项检查执法行动,严厉查处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教育规定的行为。要督促企业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落实对职工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责任,确保职工在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上岗。
(四)加强安全宣传工作。着力抓好以“安全责任、重在落实”为主题的第十个“安全生产月”活动。要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充分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通过制作专题节目、播放公益广告和滚动字幕等方式,加大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通过举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高层论坛,交流推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经验做法,以“安全咨询日”为载体,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推向深入,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舆论氛围。
七、推进长效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防范体系
(一)编制实施安全生产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政府建立完善“六大体系”、着力提高“六个能力”的总体要求,出台和实施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和煤矿、道路交通安全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重点建设项目,促进安全生产基础的不断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专项规划,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与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密切衔接。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项经济政策。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要求,实施浮动费率和提取事故预防资金制度,建立完善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激发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在动力。在高危企业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等制度。
(三)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法规建设。要认真组织《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和《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察执法、职业健康监管专业人员,特别是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保证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督执法和职业健康监管等工作的需要。要提高装备水平,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严格、公正、科学和廉洁执法,不断地提高监管监察效能。
八、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年”工作
省安委会要加强对全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结合部门职责,针对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纳入工作日程,严格实施考核,确保取得实效。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