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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安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1-19 生效日期: 1987-01-19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保障我省境内铁路电气化工程建设材料、机械设备、输电线路和各种工程设施的安全,防止被盗和丢失,保证国家重点项目施工的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铁路电气化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各站段和各施工单位,要结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对广大职工、人民群众和基层干部进行以保障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安全为内容的纪律和法制教育,使其爱护国家财产,同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铁路电气化工程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要以对国家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在乡规民约中具体规定爱路护路的内容,配合铁路电气化工程沿线各站段、各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偷窃或破坏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 
  三、铁路电气化工程沿线各站段、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路材路料的存放保管、领料退料制度。凡因管理、防范措施不落实或玩忽职守,造成物资丢失、被盗、被破坏的,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四、铁路电气化工程沿线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对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设在施工现场附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个人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对违章收购铁路器材和铁路电气化工程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其他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也要加强管理,不准越收购范围乱收滥购。 
  五、对盗窃、破坏铁路电气化工程物资的犯罪分子,或窝赃、销赃和内外勾结包庇纵容犯罪分子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对模范执行本通告和检举揭发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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