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府函[2011]34号
为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对四川经济支撑力强、带动作用明显的大企业大集团,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07〕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企业大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0〕21号)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原则
以促进我省大企业大集团营业收入上台阶为政策导向,以做强做大为激励目标,鼓励大企业大集团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范围。在四川省内登记注册并在川缴纳税收的三次产业中的实体企业。主营业务为烟草、房地产的企业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企业不纳入考核范围。
(二)考核指标。对所考核范围内的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进行考核。其中母公司或总公司在川企业以其全部年度营业收入为考核指标;母公司或总公司不在川企业以在川部分营业收入为考核指标。
(三)奖励对象。营业收入跨台阶的企业领军人物。
(四)奖励标准。
1.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跨5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2.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跨100亿元台阶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3.企业年度营业收入每跨过1个100亿元台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4.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同时跨50亿元和100亿元台阶的,奖励标准就高,不重复计奖。
三、考核程序及要求
(一)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商务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进行考核。
(二)对列入我省大企业大集团培育名单的企业,每年依据省统计局提供的大企业大集团相关营业收入数据进行考核;没有列入名单的企业,由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州)和企业自行申报,相关数据以本企业年度审计报告为依据,以省统计部门复核数据为准。
(三)考核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并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四)对在年度考核期内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以及未完成年度节能减排任务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对有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企业领军人物,收回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