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11]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河南省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创建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为提升产业集聚区发展质量和水平,统筹推进各类专业示范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示范集聚区)创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有关部门在产业集聚区开展的各类示范集聚区创建工作,主要包括:创新型示范集聚区、新型工业化示范集聚区、对外开放示范集聚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示范集聚区、产城联动发展示范集聚区、环境友好型示范集聚区、数字化示范集聚区、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集聚区、农业产业化示范集聚区、文化产业示范集聚区等。
二、总体要求
按照“四集一转”(企业、项目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人口向城镇转移)要求,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综合平台作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在产业集聚区积极拓展业务,先行先试各项改革,不断完善扶持政策,加快推进示范集聚区创建,培育树立一批示范典型,带动全省产业集聚区更好更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专业标准,综合门槛。各类示范集聚区既是某一领域的突出典型,又要符合“四集一转”基本要求,达到总量规模、发展质量等综合标准。按照“专业标准高、综合标准严”的原则,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定示范集聚区的专业标准,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席办)负责制定综合标准。
(二)重在培育,示范带动。着眼于积极探索,开拓创新,总结经验,培育新的增长点。创建工作要突出专业特色,明确创建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制定推进措施,促进示范集聚区率先发展。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确定数量和范围。各类示范集聚区原则上不超过10个。创新型、新型工业化、对外开放、农业产业化、文化产业等专业性较强的示范集聚区,相互之间不交叉重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产城联动发展、环境友好型、数字化、质量管理标准化等基础性示范集聚区,可根据示范要求适当交叉。
(三)联合会审,部门授牌。坚持突出发展实效,防止流于形式。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开展产业集聚区典型示范、考核评比及类似活动。强化对示范集聚区的统筹协调,建立产业集聚区自主申报、有关部门专业初审、省联席办综合会审认定、有关部门分别授牌的管理机制,未经省联席会议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授予产业集聚区奖牌。
(四)统筹奖励,专项加分。对产业集聚区的省级政策性奖励,由省联席会议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和有关要求统一安排。凡被认定为示范集聚区的,在考核时给予加分和倾斜支持。(五)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集聚区的创新发展经验和做法,加强交流,积极推广,不断完善,加快提升全省产业集聚区建设水平。
四、明确标准
(一)专业标准。示范集聚区的专业标准应高于国家和省的有关标准,起到引领带动全省产业集聚区发展的作用。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集聚区发展的指导意见》(豫政〔2010〕3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政〔2010〕35号)要求,结合各自职能,研究制定示范集聚区的示范重点和专业标准,经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综合标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产业集聚区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3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考核晋级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3号)有关要求,示范集聚区应达到以下综合标准:
1.规模门槛。产业集聚区全部企业(单位)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上,从业人员7500人以上,实现税收收入2亿元以上。
2.发展速度。产业集聚区企业(单位)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实现税收收入和企业(单位)从业人员的增速达到或超过全省产业集聚区平均增速。
3.产业集聚。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突出,占全部企业(单位)营业收入的比重超过50%,特色产业集群初步形成。
4.基础设施。主要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和为生产配套的生活设施能够满足产业发展要求,与所在城镇的基础设施实现互通共享。
5.节约集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万元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能耗降低率、污水集中处理率、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等五项指标高于全省产业集聚区平均水平。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综合建筑密度达到60%,工业用地综合建筑容积率大于0.8,省辖市城区内的产业集聚区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3500万元/公顷、平均产出达到5200万元/公顷,县(市)域内的产业集聚区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达到2600万元/公顷、平均产出达到3500万元/公顷。
五、创建程序
(一)确定范围。在产业集聚区申报的基础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拟培育的示范集聚区名单,经省联席办统一研究后确定。
(二)培育发展。根据确定的示范重点和培育名单,有关部门提出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推进拟培育的示范集聚区尽快实现发展目标。
(三)认定授牌。对达到专业标准的拟培育示范集聚区,经有关部门提出,省联席办召集成员单位按照综合标准联合会审,并报请省联席会议同意后,由相应部门授予示范集聚区奖牌。
(四)动态调整。建立示范集聚区动态管理机制。确定的培育名单需要调整充实的,由有关部门提出,经省联席办同意后进行调整;对授予奖牌后发展滞后,达不到相应标准或不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撤销收回奖牌,同时函告省联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