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办[2002]54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是适应我国国民经济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
二、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资料。审计机关在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和技术文档等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 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三、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更换。在规定期限内不予改正或者更换的,应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开发、故意使用有舞弊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被审计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数据接口;已投入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没有设置符合标准的数据接口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将有关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格式输出;审计机关有权责成被审计单位要求软件开发者配合审计机关工作,软件开发者应承担提供技术协作的义务。
五、被审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按照纸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资料保存期限的规定,保存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的电子数据及其系统技术文档等资料,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覆盖、删除或者销毁。技术文档资料应保持与现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致性。
六、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真实性产生疑问时,可以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测试。测试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审计人员应当提出测试方案,监督被审计单位操作人员按照方案的要求进行测试。
七、审计机关要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培养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专业技术队伍。要加强计算机审计理论的研究,总结交流经验,完善计算机审计技术和方法,积极稳妥地探索网络远程审计,不断提高业务和技术水平。
八、审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克服制约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薄弱环节,使审计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有效管理和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政务公开和廉政建设。
九、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帮助被审计单位健全制度,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在审计过程中,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损害,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审计人员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由审计机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