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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葫芦岛市、威海市、青岛市、连云港市、厦门市、泉州市、广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北海监测中心,中国海监总队: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启动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在大连召开,会议认真学习了《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并就2006年工作安排进行了研讨,于青松司长对开展此项工作也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将开展2006年度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
编写完成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总体技术方案、6个技术规范、5个管理办法,对项目进行系统设计。启动国家、试点省、试点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及相关数据传输网络等业务平台建设。研究设计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等三个应用系统,开展国家及试点省市数据库建设,完成1990年、2000年和2005年三个时期全国海域使用状况遥感趋势性分析与评价,开展业务技术培训,启动试点市地面监视监测等工作。
二、任务分工
1、试点省海洋厅(局)
负责本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与组织协调;负责省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配合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对本地区监视监测中心的验收;负责本地区地面监视监测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编制本省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方案,审核各地级市实施方案,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2、试点市海洋局
负责本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建设及组织协调;负责市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配合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对本市监视监测中心的验收;负责落实本市地面监视监测工作;负责编制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方案,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3、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承担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总体技术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及5个管理办法编制;负责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及试点省市实施方案的审核、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的指导及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全国海域使用遥感监视监测及地面监视监测数据的汇总与技术处理;负责监控与指挥办公、监测业务管理、评价与决策支持等三个应用系统设计;负责《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规范》、《海域使用卫星遥感监视监测技术规范》、《海域使用地面监视监测技术规范》的编制及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工作的协调。
4、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负责同步数据中心软硬件及数据库建设;负责《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数据库建设规范》的编制;参与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总体技术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技术规范的编制及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5、国家海洋技术中心
负责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传输网络系统建设与维护;负责《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传输网络建设技术规范》的编制;参与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总体技术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技术规范的编制及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6、中国海监总队各海区航空支队
负责《海域使用动态航空遥感监视监测技术规程》的编制;参与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总体技术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技术规范的编制及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7、国家海洋局北海监测中心
参与《海域使用动态航空遥感监视监测技术规程》的编制;参与项目总体实施方案、总体技术方案、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技术规范的编制及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三、工作进度
(1)框架制度建设
5月底,完成试点省、市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实施方案,上报国家海洋局审批。
6月底,完成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技术方案、6个技术规范编制并下发试行。
7月底,完成5个管理办法的制定并下发试行。
(2)业务平台建设
6月底,完成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和国家同步数据中心主要软硬件建设。
9月底,完成试点省、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主要软硬件建设。
10月底,完成数据传输网络系统设计专家评审工作。
(3)业务系统建设与运行
7月底,完成1990年、2000年和2005年三个时期全国海域使用状况遥感趋势性分析与评价。
9月底,完成基础地理数据库(包括7个试点市范围的1:25万基础地理数据、1:5万基础地理数据)、低分辨率卫星遥感数据库、试点地面监视监测数据库建设;举办1-2期业务技术培训。
10月份,试点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开始按要求逐级向国家和省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提交监视监测数据,同时提交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12月底,完成海域使用动态监控与指挥办公系统、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业务管理系统和海域动态评价与决策支持系统设计及专家评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1、健全机构
试点省、市应当按照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建本地区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确定管理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应当及时按标准严格检查和验收各试点省、市监视监测中心的建设,保障系统运行的基本条件。
2、完善制度
各技术单位应当加快拟定各项技术规范和管理办法,并在试点工作中加以修改完善。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应当根据系统运行的实际需要,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各类技术规范、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及工作程序一经发布,必须严格执行。
3、正确处理基本系统与附加系统的关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由基本系统和附加系统组成。基本系统为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工作内容,由国家统一建设和管理。沿海省市要处理好基本系统与附加系统之间的关系,在确保基本系统安全有效运行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求设定附加系统,并纳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4、严格财务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基本系统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财政安排,经费使用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其中设备购买应当采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2省、7市的试点建设将作为“示范”在全国推行,各试点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技术承担单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确保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开好头,起好步。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