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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5 生效日期: 2003-11-01
发布部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全许办(200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各产品审查部:
  随着各类产品换(发)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全面展开,产品的新旧包装在换(发)证其间的切换问题日益突出。为了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养活企业是包装的浪费,规范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执法监督工作,经研究,决定对列入查处范围的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过渡工作规定如下:   1、自新生产许可证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企业可以使用原有产品包装、产品合格证等,以前有旧证书编号的且可以在产品上标注的,可以在产品上标注旧证书编号,也可以按规定标注新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有效期。
  2、证书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后,企业必须在生产的产品、产品包装或合格证上标注新的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有效期,否则视为标识不合格。
  3、为了使企业做好生产许可证标识切换的准备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通知到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被告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生产企业。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0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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