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幅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02 生效日期: 1993-05-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现行的营业税起征点是1984年制定营业税时确定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及生活费用支出水平的提高,已不适应当前的情况。
  为了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和有利于劳动就业,我部决定,参照目前的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水平,对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作如下调整:   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额600—2000元;
  经营其他业务的起征点为月营业收入额200—800元;
  从事临时经营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新的营业税起征点自1993年5月1日起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