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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2-03-04 生效日期: 1952-03-04
发布部门: 政务院
发布文号:

去年春季,东北及其他各地先后发生多次山林火灾,使国家森 林资源遭受巨大损失。发生火灾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某些地方的领导干部在思想上对护林防火工作认识不足,不了解我国森林资源贫乏和木材供应不足的严重情况,不知道森林对保持水土、减免天灾的重要作用,并对中央保护山林的政策体会不深,因而对护林防火工作采取消极态度。有些干部甚至错误地把护林防火工作与农业生产对立起来,认为护林防火工作是“妨害农业生产”的,或者从片面的群众观点出发,为“照顾”群众生产而鼓励群众随便烧山燎荒,致引起严重的山林火灾。为纠正这些忽视护林防火政策法令的错误行为,加强今后的护林防火工作,使森林不继续遭受破坏,特作如下指示:
  一、在每年容易发生山火的季节,山区及山区附近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护林防火工作列为中心工作之一,由首长负责,亲自布置、检查和督促。
  把护林防火工作与农业生产密切结合起来,以大力发动群众,教育群众,建立防火组织,订立防火公约,使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光荣任务成为广大群众的爱国增产运动的任务之一。

  二、对大面积的山林,应根据行政区划,实行分区分段负责制,在谁的地区起火,就由谁负责,关根据损失情况的轻重,给以应得的处分。如在一省之内发生严重火灾,应由省主席负责。在县、区、村内发生火灾,应由县、区、村长负责。在两区交界地带应实行联防办法。

  三、在保证不破坏山林的原则下,适当照顾群众的副业生产,把入山进行副业生产的群众和经常住在山里的人民组织起来,给以护林任务,使他们的生产组织和生产任务完全与护林组织和护林任务结合起来。

  四、在山区及山林附近地区,应严禁烧垦烧荒,积极说服群众以割草代替烧垦烧荒,如有放火烧山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破坏山林者,应依法惩处。

  五、在防火期间,通过林区的火车的乘务员和公安员,要严防机车喷火和锅炉抛火,要认真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所公布的“东北及内蒙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注解: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一九五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发布的《东北及内蒙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已明令废止,改按一九五五年五月十一日国务院批准,铁道部、林业部发布的《东北及内蒙古铁路沿线林区防火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大面积国有森林内的零星住户,应加清查,必要时应说服并帮助他们迁居或集居。对匿居林内的不良分子,除可教育改造者外,应予逮捕法办。

  七、林区的机关、部队、工矿企业及农场等,除应负责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护林防火工作外,应协助政府防止附近地区的山林火灾。

  八、山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应把打火工作视为最紧急的任务,领导干部应迅速地亲自动员和领导群众入山打火。附近驻军亦应积极参加打火工作。

  九、发生火灾地区的一切交通运输机构(包括铁路、公路、电讯等),应给打火人员以交通运输和通讯的便利。

  十、各大行政区及省的人民监察机关,应注意检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护林防火工作的布置及执行情况。对工作积极而有成绩者,予以奖励。
  对不认真执行护林防火政策法令,而造成严重损失者,予以处分。
  各大行政区及省人民政府,接到本指示后,立刻布置今年春季的护林防火工作,并将布置情况报告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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