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费[2001]191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了加强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适应驾驶员培训和考试职能分离后的培训工作情况,经研究,现就规范全省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驾驶员培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独立的培训学校自主承担,参加培训的学员可以自愿选择培训学校学习,培训费由学校按市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安、交通等管理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指定培训学校要求学员参加学习,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学校、学员收取管理费等其他费用。
二、全省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统一按以下原则确定:初学驾驶员培训理论教学每课时基准价不超过4元,驾驶员操作训练每课时基准价不超过40元,浮动幅度不超过20%;C增驾B、B增驾A培训每人收费不高于1000元。具体由市级物价部门根据各类车型驾驶员培训课时(C类车理论培训60小时,驾驶操作50小时;B类车理论培训90小时,驾驶操作70小时。)及本地经济状况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驾驶培训收费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报省备案。
各驾驶培训学校应严格按国家和省定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培训。对培训后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应允许其免费重修一次。
三、取消向学员收取的模拟操作训练费、闭封考场训练费、学习报名费、保险费等不合理费用。培训学校除培训费和按实际定价收取教材费外,不得向学员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培训学校需租用其他单位的场地、设施进行培训教学的,其费用由学校支付,不得另行向学员收取。
四、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