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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推进企业改制,特就国有企业内启动改制中土地开发费下浮的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土地开发费下浮的幅度及处置顺序
根据市政府《关于企业改制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二)》(府办纪要(2000)6号)中“对于职工买断资产进行内启动改制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入股的土地开发费可以按市有关规定下浮,并进行提留”以及杭州市土地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发文的《关于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杭土市(1998)238号)中“工业用地下浮不超过20%,综合、商业用地下浮不超过15%”的规定,按照市政府领导对改制工作的要求,建议从现在起,职工内启动改制企业的土地开发费下浮的比例原则上为:工业用地下浮20%,综合用地和商业用地下浮10%。下浮在企业经评估后的净资产按杭政(1999)1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留顺序后进行,其下浮幅度以净资产到零为限。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
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杭州市土地管理局
杭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二OO一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