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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在禁伐区内开展森林经营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2-14 生效日期: 2011-02-14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资发[2011]26号
  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禁伐区内开展森林经营工作的请示》(黑森资〔2010〕20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明确规定:“天保工程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其中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对象仅限在限伐区内”。目前,你公司应当以原森林分类区划为基础,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特此复函。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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