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沪税政一[1994]65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9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的补充规定一并转发给你们。
一、本通知适用于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商业企业今年1、2月份动用期初存货的处理仍按我局沪税政一(1993)33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从今年3月份起统一按本通知的办法执行。
二、动用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统一按我局沪税政一(1994)37号文规定的办法计算。即:
动用库存可转入当期进项税额的已征税额=审定的1994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额-经批准已转入进项税额的已征税额累计数-本季末存货的已征税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负数,即为未动用存货。
举例:经审定某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额为100万元,一季度末存货的已征税额为90万元,二季度末存货的已征税额为70万元,三季度末存货的已征税额为80万元,四季度末存货的已征税额为60万元。则:一季度可申请转入当期进项税额的期初已征税额为10万元(100万90万),二季度为20万元(100万-10万-70万),三季度计算结果为未动用存货(100万-(10万+20万元)-80万=-10万),四季度为10万元(100万-(10万+20万元)-60万)。
三、一般纳税人动用期初存货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用存货已征税款转为当期进项税额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转入当期进项税额。
四、对经批准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应转作审批当月的进项税额。当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可转入下期继续予以抵扣。各单位不得将批准动用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作退库处理。如已有发生,应予立即纠正。
五、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一般纳税人申请时,首先要对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再次进行严格审核,在确认无误后,再对其季末存货金额进行审核,特别要检查纳税人有否弄虚作假,有意压低季末存货金额等行为。
六、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动用存货的已征税额超过100万元(含)的,或虽未超过100万元但动用部分的已征税额占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50%(含)以上的,应报市局审批。对动用部分的已征税额占核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额比例虽然达到50%以上,但绝对额未超过30万元的,也可由各分局(县局)自行审批。
七、对生产钢坯、钢材的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额的计算,仍按我局沪税政一(1994)22号文的规定办理。
八、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是否可作为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应严格按沪税政一(1994)22号文第五条规定所区别的情况分别处理。同时对企业可作为期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的必须是在1994年6月底前取得该项购货发票,并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这笔金额严格审核。
九、各单位应对审批的动用期初存货的金额和已征税款认真进行统计,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将汇总数报市局税政一处。1994年第一季度的审批情况(包括各单位已审批的商业企业1994年1、2月份动用期初存货的情况至今还未上报的),于5月10日前上报。
十、各单位应在近期内安排时间集中力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审核检查,对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联系。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94)财税字第019号
经研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计算和处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动用年初存货,准许按季抵扣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即:季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部分的已征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转入季度终了后次月的进项税款给予抵扣。每季是否动用了年初存货,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一季度动用了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二季度初存货余额的,即为二季度继续动用了年初存货。
如果一季度末存货余额大于年初存货余额(一季度未动用年初存货),二季度末存货余额小于年初存货余额的,即为在二季度才开始动用年初存货。
后两个季度是否动用年初存货,其确定的方法同上。即在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均未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年初存货余额相比;计算期以前各季度凡有动用年初存货的,应以计算期期末存货余额同以前动用季度(最后一个季度)的季末存货余额相比。
对商业企业今年1、2月份动用年初存货的确定以及从一季度开始,如何按季抵扣,亦按以上办法处理。
纳税人必须正确计算动用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并如实填报《年初存货动用情况申报表》,税务征收机关应进行认真审核,并建立审批制度,经过批准方能转入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发现弄虚作假,扩大或虚报扣除已征税款的,除不准扣除外,并按偷税进行处罚。
(二)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等少量货物的,其年初存货在今年动用部分的已征税款可逐月计算抵扣。
(三)因动用年初存货而准予抵扣的已征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
准予抵扣已征税款=(期初存货余额-期末存货余额)×(年初存货的已征税款÷年初存货余额)
公式中的期初、期末的具体时间,根据本条前两项规定,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存货余额,均为不含已征税款的金额。
二、关于如何确定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问题
钢坯、钢材生产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以下简称年初存货)的实际采购成本和扣除率,应按国税明电(1993)070号所附《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的统一规定确定。即:不仅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外购的生铁、钢锭、废钢铁、钢坯、钢材的已征税款,还要计算年初存货中其他外购项目的已征税款,其扣除率也应按14%或10%执行。
三、关于1994年取得以前年度购货发票的处理问题
根据国税明电(1994)001号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前购进货物,1994年1月1日以后才收到进货发票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该项购进货物可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1994年2月1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鉴于目前企业之间债务拖欠情况仍较为普遍,相当一部分企业去年购货的发票在今年2月1日以前无法取得,因此不再以今年2月1日为期限,凡在今年6月底以前取得该项购货发票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均可作为年初存货计算已征税款。在今年6月底以前未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作为年初存货,也不得作为当期购进货物计算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