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434号
宁波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宁波市地方电厂(部属收购)上网电价的请示》(甬价工(2000)282号、宁电用(2000)0293号)收悉。经商省经贸委、省电力工业局,批复如下: 一、宁波市部属电力企业收购地方公用电厂含税上网电价如附表所列,请按照执行。
二、以上价格自2000年1月1日(上网抄见电量)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通知》(浙价工(2000)40号)同时废止。
三、电力企业应及时做好电价结算调整工作,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宁波市部属电力企业收购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