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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丽水市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3 生效日期: 2000-10-23
发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浙价工[2000]431号

丽水市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审定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的报告》(丽地价工(2000)38号)收悉。经商省经贸委、省电力工业局,批复如下:
  一、丽水市部属电力企业收购地方公用电厂上网含税电价如附表所列,请按照执行。

  二、以上价格自2000年1月1日(上网抄见电量)起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通知》(浙价工(2000)40号)同时废止。

    三、电力企业应及时做好电价结算调整工作,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物价部门要加强电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丽水市部属电力企业收购地方公用电厂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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