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教学[2011]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普通高职院校:
为推进普通高校多元化考试招生录取机制,探索符合普通高职院校特色人才选拔培养规律的招生方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有关精神及我省开展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际,经省教育厅党组研究决定,从2011年起,稳步推进我省普通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改革,逐步扩大我省普通高职院校实施单独考试招生的试点范围。
一、普通高职院校申报实施单独考试招生的程序
普通高职院校申请2011年试行单独考试招生改革的,须于2011年2月底以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一并上报符合本校实际的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2011年3月底以前,省教育厅对首次申报单独考试招生高职院校的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进行论证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院校名单上报教育部备案。
2011年以后申请试行单独考试招生的高职院校,须于前一年的9月底之前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10月底之前省教育厅对申报单独考试招生高职院校的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进行论证和审核后公布结果。
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国家骨干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试点工作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职院校实施单独考试招生的招生对象和计划
普通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范围限于河北省生源。招生对象必须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考报名条件。对符合报考条件没有参加统一高考报名的考生,必须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统一高考补充报名信息结束前)补充报考信息,政审和体检等都按统一高考标准执行。单招计划数列入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之内。
三、组织实施
实施普通高职单独考试招生改革的院校可以联合或单独进行宣传发动。宣传发动必须以当年的经过省教育厅审核的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为依据,不得做不切实际的承诺和虚假宣传。
实施普通高职单独考试招生改革的院校要按照已公布的本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在省教育考试院将当年录取新生数据上报教育部备案之前,具体组织实施完成单独考试招生录取工作,并将录取数据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对于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统一报名和考试的考生,如具有普通高中会考成绩(2012年以后具有普通高中考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单招院校可参照考生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或限定毕业生会考成绩达到一定等第要求,不再组织文化课考试,自行组织专业基本素质考试,根据文化课成绩和专业基本素质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对没有参加当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统一报名但具有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或同等学力的考生,在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内单独组织一次补报名,单招试点院校可以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和专业基本素质测试,根据文化课考试和专业基本素质测试成绩自主择优录取。
具有招收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单独考试招生院校学校可以试点联合组织专业基本素质考试进行择优录取。
四、跟踪指导
省教育厅对各单独考试招生高职院校的年度工作方案进行论证和审核,并对当年普通高职单独考试招生改革工作进行统一安排部署。高职院校年度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方案,必须经省教育厅审定后方可组织实施。
各单独考试招生高职院校要在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认真进行问题梳理和经验总结,并及时向省教育厅报送情况汇报。省教育厅将定期总结交流各试点高校的成功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研究,不断推进单独考试招生改革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实施普通高职单独考试招生改革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精神的重大举措。申请实施单独考试招生的普通高职院校要认真制定单独考试招生实施方案,按照教育部“阳光工程”要求,认真谋划、稳步推进,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平稳有序地推进我省普通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改革工作。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