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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1-04 生效日期: 2011-01-04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国烟人[2011]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烟人〔2011〕3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国家局、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培养和造就烟草行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行业,现将《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二0一一年一月四日

  


  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人才工作方针政策,培养和造就烟草行业的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行业,根据烟草行业“卷烟上水平”总体规划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 全面推进人才工作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烟办[2010]27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领军人才是指具有很高的学术品德、专业素质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引领烟草科技发展方向,在某一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具有很高学术影响力的著名 专家。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很高的学术品德,在某一学科上具有很高的学术水平,能够把握本学科的最新发展前沿,带领、组织和指导相关团队开展创造性科研攻 关,并取得显著研究成果的知名专家。

  第三条  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主要在以下方向产生:烟草育种、烟叶栽培与调制、卷烟调香、卷烟工艺、减害降焦、技术装备、信息技术等。

  第四条  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选拔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行业公认、择优认定、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五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成立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行业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工作的宏观指导、规划制订、综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负责选拔、考核和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选拔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选拔对象和条件。

  (一)选拔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行业及其他省部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

  2.行业重大科技专项的专家委员会成员。

  3.行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或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技术负责人。

  4.行业及省级公司科研机构技术负责人。

  5.行业重要技术集成推广与示范项目(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6.在烟草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科技人员。

  (二)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研精神与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

  (2)从事本领域工作10年以上,每年保证2/3以上的时间用于科研工作。

  (3)学术技术水平高,引领作用强,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长期带领高水平研究团队开展行业重点科技攻关,贡献较大,在行业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科研业绩:

  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2项:

  (1)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排名前5),或省部级科技二等奖(排名前3)。

  (2)作为技术负责人承担国家或行业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并在科学技术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取得经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2项以上,且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刊源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累计影响因子10.0以上,或1篇论文影响因子不低于3.0。

  (5)以第一或第二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5项以上并实施转化,且专利实施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主要起草人(排名前3)参与制订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效果的国家或行业标准4项以上。

  (7)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重点骨干品牌产品开发工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重大技术示范推广工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科技领军人才选拔对象和条件。
(一)选拔对象。

  科技领军人才原则上从学科带头人中遴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主持人或首席专家。

  3.行业科技重大专项首席专家、主持人,或重大专项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4.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行业(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及上述机构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5.在烟草事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其他科技人员。

  (二)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研精神与职业道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2)从事本领域工作10年以上,每年保证2/3以上的时间用于科研工作。

  (3)学术技术水平高,引领作用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长期带领高水平研究团队开展行业重点科技攻关,贡献突出,在行业得到广泛认同。

  2.科研业绩:

  符合下列条件中至少2项:

  (1)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排名前3)。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或行业重大科研或工程项目2项以上并在科学技术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3)作为技术负责人取得经省部级鉴定的科研成果3项以上,且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提升行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具有显著作用。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ei刊源上发表高水平论文,累计影响因子20.0以上,或1篇论文影响因子不低于5.0。

  (5)以第一或第二发明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10项以上并实施转化,且专利实施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以第一或第二起草人参与制订具有重要引领和示范效果的国家或行业标准6项以上。

  (7)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重点骨干品牌产品开发工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行业重大技术集成推广与示范项目(工作)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选拔程序一般包括申请、推荐、评审、认定等工作。

  (一)申请。

  申请者应填写《烟草行业科技领军人才推荐书》或《烟草行业学科带头人推荐书》并附本人代表性业绩材料。

  (二)推荐。

  行业各直属单位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学术水平及其业绩等进行初审,保证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三)评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人员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1.评审委员会由13名以上的行业内外学术威望高、造诣深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2.评审采用票决制。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赞成票应在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以上。

  (四)认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审核后在行业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发认定文件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奖励与支持

  第十条  对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15万元。需要调整时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设立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科研项目专项资助资金。以5年为周期,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150万元和100万元。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可以提出资助 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评议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拨付。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按照有关规 定合理使用资助经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创新性自主研究。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申报承担重大科研及工程项目,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公司在科技项目立项上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自主组建科研团队,所在单位要在科研团队人员配备、科研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  优先安排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参加国际烟草科学技术交流等活动。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以5年为期限,对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实行年度考核、中期和期满考核制度。

  (一)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前,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应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所在单位应提交考核报告。

  (二)中期和期满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科技创新能力、创新成果业绩、领衔作用发挥、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中期和期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继续担任科技领军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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