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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中央关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规定,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人民银行系统这项工作的领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切实认真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对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要从严掌握。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的领导职务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经批准可兼任一个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达退(离)休年龄时,其退(离)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确需由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或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成立,对金融业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组织。按此原则,确因工作需要,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可兼任全国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省级以上金融学会、钱币学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副局级以上干部,在某些领域或行业确有特殊专长或享有较高威望的,经批准,也可兼任全国和省级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应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初步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
今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一律按本通知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