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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23 生效日期: 1999-12-2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根据中央关于“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的规定,参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人民银行系统这项工作的领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干部集中精力做好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切实认真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对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要从严掌握。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任的领导职务与本职业务工作相关,经批准可兼任一个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达退(离)休年龄时,其退(离)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确需由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国家、地区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或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牵头成立,对金融业改革、发展起重要作用,并经民政部门正式批准成立的组织。按此原则,确因工作需要,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可兼任全国金融系统青年联合会、省级以上金融学会、钱币学会等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人民银行分支行的副局级以上干部,在某些领域或行业确有特殊专长或享有较高威望的,经批准,也可兼任全国和省级社会团体的领导职务。

  三、人民银行党委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应由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初步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由人民银行人事教育司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
   今后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副厅局级以上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一律按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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