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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的通知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4-10-17 生效日期: 1994-10-17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1994]370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驻京办,各筹备组: 
  现将《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行应结合实际情况,拟订实施细由,报送总行信贷部备案。 
 
  附: 
 
 
交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办法 
 
  为拓宽金融服务领域,解决广大储户临时性资金急需和维护储户利益,根据国家《储蓄管理条例》和《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小额抵押贷款(下称小额抵押贷款)是指在定期储蓄存单的存期内,储户为解决急需用款的临时性困难向银行申请借款时,愿以持有的交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作为抵押物,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本息,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作为还款来源的一种借贷方式。 

    第二条   可作为本贷款抵押物的定期储蓄存单是指记名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货侨人民币、大面额定期储蓄存单。 

    第三条   申请小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交通银行所属储蓄机构的储户; 
  2.持有有效的本人身份证明; 
  3.愿以交通银行同城储蓄(所)机构签发的定期储蓄存单原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且:(1)存单的所有权必须无争议;(2)非借款人所属存单必须同时提供该存单所有权本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及身份证;(3)存单必须已存满半年; 
  4.如委托他人代办借款申请,除上述条件外,还应提供借款人的委托书或授权书,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 
  5.借款用途正当合法。 

    第四条   小额抵押贷款应贯彻贷审分离的原则,严格审批权限,按规定程序办理: 
  1.借款人向开户储蓄机构提交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按本办法第  条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和抵押物; 
  3.银行对借款人提供的证件和抵押物进行审查、核实和确认; 
  4.银行按审批权限审批; 
  5.与符合条件的借款人签订《小额借款合同》,同时办理抵押手续。 

    第五条   小额抵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存单的抵押率最高不超过其面额的70%。同一存单只能抵押借款一次。 

    第六条   小额抵押贷款的期限在抵押存单的存期以内按需确定,一般在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   小额抵押贷款实行利随本清的计息办法,其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小额抵押贷款抵押期内,已抵押的存单不得办理挂失。 

    第九条   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作逾期贷款处理,按规定加收20%的罚息。 

    第十条   借款期内,借款人有挂失行为,或贷款逾期超过一个月,我行均有权按照《储蓄条例》和《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分抵押的存单。借款人如出现隐瞒存单所有权的争议或提供假证明等情况,一切责任由借款人自负。 

    第十一条   小额抵押贷款必须按《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规定,严格抵押物的登记和保管手续,在抵押的存单和底卡原件上,视业务发生情况,加盖“抵押”或“还贷”等戳记,抵押物实行专库保管。 

    第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项,均依照《交通银行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各分、支行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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