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通[2010]5号
经省政府《关于批准苏州市相城区2009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2009〕1038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26.6624公顷,其中耕地8.318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2009年度第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新杭)10组、村集体;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5.6组、村集体;戴娄村(白渡)4组、村集体;沈周居委会2~5组、村集体;新泾村(张港)7组、村集体。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新杭)10组6.6301公顷,其中耕地5.0623公顷; (二)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5组1.9547公顷,其中耕地0.1981公顷; (三)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斜宅)6组4.5431公顷,其中耕地3.0580公顷; (四)相城区阳澄湖镇戴娄村(白渡)4组4.0388公顷; (五)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2组0.9798公顷; (六)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3组1.0778公顷; (七)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4组0.9942公顷; (八)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5组0.9703公顷; (九)相城区阳澄湖镇新泾村(张港)7组5.473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5383867.65425008。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