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227/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作出本批示。一、根據流感應變協調中心對確診本澳首宗本土病例的風險評估,該病例是輸入病例經家居傳播引致的二代病例。根據其他地區的經驗,出現首宗本土病例後,會在短時間內發生本土爆發。鑑於本澳將面臨甲型(H1N1)流感社區爆發的危險,為做好流感大流行的必要準備,有需要自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採取下列特別措施:
(一)限制或禁止感染、懷疑感染甲型流感(H1N1)或有受到該類傳染病感染危險的非本地居民進出澳門特別行政區;
(二)徵用財產或服務;
(三)免除公共實體為取得必要的財產或服務所需的若干法定手續;
(四)免除從外地前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與防治甲型流感(H1N1)有關工作且在當地具專業資格者的專業資格認可。
二、授予衛生局局長實施本批示所定措施的權力。
三、本批示自公佈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行政長官 何厚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