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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加强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8 生效日期: 1995-12-08
发布部门: 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交银发(1995)484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的稳健发展,维护太平洋卡的形象和信誉,总行在总结我行发卡两年多来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现有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详见交银发〔1994〕090号文)中不够明确的地方作出了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 
 
 
加强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的补充规定 
 
  一、凡由单位担保,集体申请办卡的,必须对该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对散户申办信用卡,必须对申领人进行资信调查并收保证金,如以担保人方式申办的,还必须对担保人进行资信调查。 
 
  二、个人承包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原则上不得申领单位卡。如确有必要申领单位卡,必须有当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的国有企业或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集体企业提供担保;对中外合资企业担保的,必须从严掌握。 
 
  三、担保人的资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条款。 
 
  四、集体办卡,可以由担保单位出具书面证明,由委托人代办领卡手续,然后由委托人负责把领卡人亲笔签名的签收单退回发卡机构备案。非集体办卡,一律不准由他人代办领卡手续。 
 
  五、申办主卡同时申办附属卡的,可由主卡持卡人代领。 
 
  六、发卡以后,对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要定期进行复查,卡到期更换新卡时,对散户持卡人应重新进行资信调查;对集体办的卡,应向该单位有关部门重新核查后,再更换新卡。 
 
  七、凡在交通银行自营营业网点营业时间内(包括早、夜班和节假日),发卡行授权中心必须安排授权员在办公室值班,一律不得用移动电话授权。 
 
  八、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制度,信控人员不得自我授权,主管人员要定期对信控人员的工作进行检查。 
 
  九、三个系统密码和特殊授权密码必须由信用卡部经理掌管,不得泄漏、不得随意交由他人掌管。如确有必要委托他人代理,要办理委托手续,事后必须修改密码,并对代理人在委托期间所办业务进行检查。 
 
  十、大额取现必须到由发卡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办理,一般应按总行规定的额度执行,个别按总行规定额度执行确有困难的,可由发卡行确定额度,并报上级行批准;管辖分行、直属分行所定额度报总行批准;其他分(支)行所定额度报管辖分行批准后,管辖分行报总行备案。 
 
  办理大额取现,持卡人必须提前24小时向取款受理机构预约,经办人员必须登记预约人的卡号、姓名、取现金额,由经办受理机构负责人向发卡行授权中心问清持卡人的存款情况、支付能力和意见,并登记在预约簿上。持卡人来取现时,经办人员再向授权中心索权后办理。 
 
  十一、目前采用POS联机办理存款的分行,一律不得实时更改可用余额,POS受理存款业务时,只打印存款凭证,信用卡部根据存凭证收妥入帐。 
 
  十二、严格控制透支金额和期限,对持卡人消费或取现造成透支超限额、超期限的,必须采取有效催收措施;对催收无效的,应在诉讼时效期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无法追回形成的损失,凡符合索赔条件的,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不允许通过特殊授权把信用卡透支变相为银行贷款。 
 
  十三、发卡行要求紧急止付,必须以传真件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要写明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和最近的用卡情况,由总行研究决定止付与否和止付范围。各发卡行收到总行下发的紧急止付通知后,必须严格按交银发〔1994〕090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十四、对信誉不佳,多次违反协议的特约商户,应取消其特约商户的资格。 
 
  十五、凡发生风险案件,发卡行必须及时向总行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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