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东府[2005]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第21号令)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2004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4)301号)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政府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574元,非全日制工(钟点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3.91元。
以上标准,从2005年3月1日起执行。以后在没有公布新标准之前,将自动作为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再另行公布。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