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人发[2003]69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鼓励和吸引海外留学人员来川工作、创业和服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03)24号)及其配套文件《省人事厅关于留学回国人员服务工作的暂行规定》(川委办(2003)21号)和《四川省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川服务办法》(川府发(2001)55号)文件精神,省人事厅从发文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来(在)川海外留学人员实行“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制度,现将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工作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证范围、对象
(一)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获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的人员。
二、留学人员持证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系持有人留学人员身份的证明,并作为办理有关事宜的依据。
(二)持证人可享受我省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留学回国人员服务机构提供的政策咨询、学历学位认证、首次职称认定、就业推荐、工作调整、录(聘)用接收手续办理、合作伙伴介绍、企业注册和专利申请代理、出入境手续代理、人事代理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三)持证人可按规定在我省教育、工商、公安、人事、税务、科技、外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和海关等部门享受有关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
1.留学回国人员的配偶和子女落户、入学、入托、升学、就业等方面;
2.留学回国人员进驻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注册、税务登记、购车、驾驶执照及出入境手续办理等方面;
3.全省各用人单位录(聘)用接收留学回国人员后的编制、工资和工龄确定、首次职称认定、申请科研经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
4.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的与留学回国人员有关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认证程序
(一)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由本人持下列材料到省人事厅办理认证手续:
1.本人护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5.出国前的最后学历学位证书。
(二)在国内获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海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的人员,可由本人持下列材料到省人事厅办理认证手续:
1.本人护照;
2.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机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3.国内派出单位的书面证明或自费留学相关证明;
4.海外学习或进修受理单位的证明;
5.出国前的最后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上述各有关证明材料均需附有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件。
(四)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工作由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留学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州,可按要求收齐留学人员的相关材料后报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审核、颁证。海外留学人员办理身份认证登记手续时,本人应填写《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申请表》,并提供1寸免冠照片2张,经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审核后,颁发《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
四、办理时间
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工作自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由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将办理结果通知本人。留学回国人员申领、换发、补发《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只收取工本费,其标准由省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确定。
五、证书管理
(一)证书由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并加盖“四川省人事厅”印章。
(二)颁发证书后由省人事厅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统一登记、编号管理。
(三)证书仅限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不得随意转借或涂改,如不慎遗失、损毁,应及时向省人事厅申请补发。
六、其他事宜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留学回国人员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严格按照我省有关文件规定为其办理相关事宜,并在《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证书》中如实填写“服务记录”以备查。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海外留学人员身份认证申请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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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性 别 │ │ 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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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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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 │ 出生年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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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地 │ │ 国 内 最 │ │ ┃
┃ │ │ 后 学 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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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国家 │ │ 留学性质 │ │ 留 学 │ ┃
┃ 或 地 区 │ │ │ │ 类 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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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 业 │ │ 学历学位 │ │ 来 川 │ ┃
┃ │ │ │ │ 性 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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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照号码 │ │ 电子邮箱 │ │ 职 务 │ ┃
┃ │ │ │ │ 职 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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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书编号 │ │ 联系电话 │ │ 户 口 │ ┃
┃ │ │ │ │ 所在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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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院所 │ │ 留 学 │ ┃
┃ │ │ 时 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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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所在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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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学习、工作│ ┃
┃简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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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学习、工作│ ┃
┃简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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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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