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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停止回购登记撤销申报电子受理方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2-03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文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单位:
  本所将于2009年12月7日起,停止回购登记撤销申报的电子受理方式,改为书面受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证券公司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和电子邮件提交《撤销回购登记申请》(见附件),注明申请证券公司及申请撤销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清单。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司根据《撤销回购登记申请》所列证券账户的回购登记状态、是否限制撤销回购登记等,对未限制撤销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进行手工撤销操作,对限制撤销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不予处理。
  三、本所债券基金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公司的处理情况,向申请券商书面确认是否注销成功。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九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撤销回购登记申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基金部:
  因业务发展需要,我公司申请下列证券账户进行撤销回购登记业务。
  申请证券公司
  申请证券账户
  备注
  证券公司(营业部)签章
  日期
  证券公司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处理情况:[  ]撤销成功;[  ]不予处理
  本所债券基金部主办人:
  注:
  本所联系人:孙治山   联系电话:021-68809228
  联系传真:021-68807177 电子信箱:zssun@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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