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库[2006]60号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商业银行: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二、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准备材料,并填写附表。
申请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11日,各申请机构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将有关材料分别寄送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各一份。
收 件 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010)68552268
国库司国债管理处:(010)68552262
收 件 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010)66194426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 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填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