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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0 生效日期: 2006-07-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6]60号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商业银行:
  根据《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办法》(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令第39号,以下简称《审批办法》),决定组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成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审批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否则不予受理。
  二、请符合条件的机构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准备材料,并填写附表。
  申请截止日期为2006年8月11日,各申请机构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将有关材料分别寄送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各一份。
  收 件 人:财政部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邮政编码:100820
  咨询电话:国库司国债发行兑付管理处:(010)68552268
  国库司国债管理处:(010)68552262
  收 件 人: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国债管理处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成方街32号
  邮政编码:100800
  咨询电话:(010)66194426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 件: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表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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