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74号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5号
//www.customs.gov.cn/Portals/0/zsgg/9公告74fj.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