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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8-28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令第18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海关总署署长 盛光祖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张平
财政部部长 谢旭人
商务部部长 陈德铭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调整和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废止2005年2月28日以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第125号令公布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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