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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6 生效日期: 2007-06-06
发布部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7]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2号)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抓紧做好省属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紧急通知》(甘财企〔2007〕98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离原则
   (一) 属地化管理原则。省属非工业企业所属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以下简称“中小学”)和公安、检察、法院机构(以下简称“公检法机构”)由所在市或县区负责接收,并纳入当地教育和公检法管理体系。
    (二) 分类指导原则。各有关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类别和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离方式,做好分类指导工作。
    (三) 平等协商原则。对分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经营状况,又要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
    (四) 平稳过渡原则。移交期间要确保学校教育资源不流失,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公检法机构正常运转,做到顺利移交、平稳过渡。
    (五) 移交资产无偿划转及“零债务”移交原则。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实行成建制移交,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合同责任及连带责任仍由原企业承担,做到零债务移交。
   二、移交办法
    (一) 分离机构的移交。按照移交原则,省建一中、省建二中、省建三中、省建四中移交市政府接收管理;省建一小、省建三小、省建外派西湖小学及阿矿中学、阿矿一校、阿矿二校、兰州一毛厂等地方学校离退休教师移交七里河区政府接收管理;省建二小、省建构件小学、省建一安小学、省建机械化小学、省建四公司小学及兰州铝厂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西固区政府接收管理;兰州钢厂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城关区政府接收管理。甘肃机场集团公司公安机构移交兰州市政府管理,名称由公安机关审定。
    (二) 资产移交。企业移交机构现有资产(含土地、房屋、设施、设备、资金等)以2006年企业财务决算为依据,实行成建制移交,应一次性整体无偿划拨给所在市、县区政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
    (三) 人员移交。移交学校的中小学教师以2006年12月31日在职人员(包括内退人员)为依据,张榜公示,并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后纳入移交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前在移交单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一并纳入移交范围。2003年先期移交地方政府的原企业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纳入本次移交范围。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不愿划转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
   2、公检法机构的移交工作,按照有关政策办理。
   3、移交中和移交后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批。
    (四) 教职工工资待遇的执行标准。企业所属中小学、公检法机构在职人员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移交地方管理后,执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和津贴补贴规定。其中,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低于当地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逐年增加,两年后到位,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人员工资和离退休教师离退休费高于同类人员标准部分不予保留。
    (五) 移交机构经费补助问题。
   1、省属非工业企业中小学、公安机构移交市、县区政府后,所需经费补助按移交时间在2007年和2008年两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22号)规定执行。过渡期结束后全部由省财政承担。
   2、移交机构补助经费基数按(甘政办发〔2007〕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 移交工作中的人员资格认定及报批等工作,比照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部门关于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七) 移交前企业拖欠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予以妥善解决。
    (八) 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所在市或县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进度安排
   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 动员安排阶段(5月23日至5月31日)。落实移交机构名称,确定移交级次,安排部署分离移交工作。
    (二) 审核确认及上报对账结果阶段(6月1日至6月12日)。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与企业核对确认移交人员、资产状况,审查移交人员资格、核实移交资产,对拟移交人员进行公示。并负责将《省属非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对账结果报告》、《省属非工业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经费补助对账表》和《先期移交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对账表》 务必于6月12日前报市财政局,以免影响经费补助基数的核定下达。
    (三) 批复移交及总结阶段(6月12日至6月22日)。省财政厅复核批复对账结果,市、县区政府和相关企业根据批复文件签署移交协议,并上报资产划转及补助经费申请文件,办理交接手续,进行总结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分离移交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 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工作计划,积极主动地与企业协商,做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导,确保移交工作有序进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及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分离办社会政策的宣传。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移交机构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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