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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6 生效日期: 2007-06-06
发布部门: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建发[2007]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市桥梁建设的管理,确保城市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我委制定了《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重庆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测试城市桥梁结构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结构受力性能,确保城市桥梁工程的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有关规章、技术标准及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各类桥梁,包括跨越河流、沟谷、管线及其它构筑物并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常规桥梁、高架桥、轨道交通架空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房屋建筑结构上设立车行通道的工程等构筑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荷载试验,是指在城市桥梁竣工验收前,通过对桥梁结构物直接加载并进行有关测试、记录与分析工作,以达到了解桥梁结构在试验荷载作用下的实际工作状态,进而评定桥梁结构施工质量和使用状况,为竣工验收提供科学依据的检验测试活动,包括试验准备、现场试验、对试验结果分析整理等一系列工作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桥梁荷载试验。

    第五条 城市桥梁荷载试验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城市桥梁完工后应进行桥梁荷载试验,荷载试验结论应反映桥梁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荷载试验报告应作为城市桥梁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 城市桥梁荷载试验按设计要求执行,设计无明确要求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以下城市桥梁应进行静力荷载试验:
  1、跨径≥40M的各类拱式桥;
  2、跨径≥30M或总长≥200M的各类梁式桥;
  3、跨径≥35M的钢筋混凝土和跨径≥30M的钢结构及悬索结构的人行天桥;
  4、跨径≥30M的连续梁高架桥、匝道桥或跨径≥35M且跨数≥3跨的简支梁高架桥、跨线桥;
  5、跨径≥20M的轨道交通架空桥;
  6、房屋建筑结构设立车行通道的部分。
  (二)跨径≥100M的各类特大型城市桥梁,或设计安全等级高的大、中型城市桥梁(跨径≥40M),以及在房屋建筑结构上设立车行通道的部分(单跨跨度≥20M),除应进行静载试验外还应进行动载试验,作为静载试验的补充验证。
  (三)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的,或确定有科研性质的,或对设计或施工质量有怀疑的城市桥梁,应由建设、设计、监控、监理等单位研究提出符合实际的静、动载试验要求。

    第八条 荷载试验各单位的职责。
  建设单位应按照桥梁结构类型、规模和标段的划分情况负责统一组织城市桥梁荷载试验工作。设计单位应提出荷载试验效率、动力系数等技术指标和相关参数。检测试验单位应提交检测试验方案,并经建设、监理、设计单位会审同意后实施,并及时提交正式荷载试验报告。监理单位在荷载试验实施中应进行旁站监理。施工单位应向检测试验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做好荷载试验期间的配合协助工作。

    第九条 承担荷载试验的检测试验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检测项目负责人应有10年以上桥梁专业工作经历,具备高级技术职称,从事过桥梁结构设计,主要检测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桥梁专业工作经历和中级工程技术职称,荷载试验仪器、试验车辆、加载设备、人员数量等应满足桥梁荷载试验的要求。

    第十条 荷载试验方案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试验目的以及测量要求;
  (二)测试内容;
  (三)加载方法及测量方法;
  (四)试验程序及试验进度;
  (五)试验人员的组织和分工;
  (六)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进行荷载试验前委托方必须与检测试验单位签定正式委托合同。合同应明确试验目的、任务、试验报告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试验项目及试验桥跨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监理单位一起研究决定。
  选择检测桥跨应有代表性,应综合考虑选取计算受力最不利或施工质量有怀疑的部位,通过检测应能全面反映桥梁结构在各种工况下的质量安全状况。

    第十三条 荷载试验工作应统一指挥、加强观测、严防意外事故发生。试验桥跨的主要承重结构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荷载试验。

    第十四条 荷载报告结论应清楚、明确,试验报告主要内容有:
  (一)简要介绍荷载试验目的及依据(包括试验荷载、加载方式、测试内容、测点布置和测试仪器等);
  (二)试验实施情况,试验前后和试验期间对桥梁进行外观质量的检查结果(包括裂缝和损伤情况);
  (三)对测量数据的计算结果和各种关系曲线及统计表技术指标与技术参数进行的分析;
  (四)对试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包括试验值与理论计算值或标准规定值的对比);对桥梁承载能力、刚度、挠度、残余变形状况、梁体抗裂性能、动力特性、结构安全储备等综合分析情况;
  (五)对试验桥梁的结构受力性能和实际承载能力的结论意见;
  (六)其它关于结构适用性、耐久性和设计合理性的评价,桥梁安全运营条件的建议,检测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及处理建议意见;
  (七)现场试验日期及报告形成日期、检测试验的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检测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检测人员的签章及签名。

    第十五条 桥梁荷载试验报告应由建设单位送交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荷载试验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应由建设单位召开专门会议研究解决,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问题必须会同设计单位进行处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直到符合设计及现行规定为止。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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