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张政办函〔2009〕10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张各单位:
公文处理是保证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一是明显属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请市政府审批、转办或要求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二是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市属企业、行业协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越级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三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代拟文稿)未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审核);四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权时未经充分协商和会签,有的公文会签时间过长;五是上行文格式不规范,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六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未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七是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多头分送,又未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同志交叉批示;八是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给市政府研究和审批的时间过短;九是报请市政府发文的代拟文稿前期工作未完全到位等。为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于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市政府主管部门处理。各地各部门对需要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决定的事项,应直接行文报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不应报送市政府转办。市政府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可以相互行文,不应报送市政府转办。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市属企业、行业协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市属企业、行业协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的事项,应分别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向市政府报文;遇有紧急情况,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市属企业、行业协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需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或报告工作时,应同时分别报送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县政府。
三、各地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代拟文稿),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审核),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审核)。
四、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代拟文稿),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相关部门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但应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五、有关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工作部门,涉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职权的,须先报送市政府对口部门会签,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
六、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采用规范的上行文格式报送。请示事项应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
八、各地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各地各部门原则上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秘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除外。
确需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时,一般不得多头分送;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分送情况。
九、各地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适时上报,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一般事项不少于14个工作日。紧急事项应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并与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沟通说明。
十、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地方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以及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地方或部门应当抓紧办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地方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十一、部门报请市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或涉法文件,应当先将代拟文稿、起草说明、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等材料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给市政府法制办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其中规范性文件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行文。
十二、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十三、各地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文报送有关规定。对下列不符合规定的九类公文,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后一般将予以退文:
(一)明显属于市政府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报请市政府审批、转办的;
(二)市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单位、市属企业、行业协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越级向市政府请示和报告工作的;
(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代拟文稿)非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审核)的;
(四)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不符合上行文格式要求,或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五)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或多头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的;
(六)部门代拟文稿涉及事项属所在部门职权范围内,无须经市政府审批的;
(七)部门报请市政府发文的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权未会签的;
(八)部门报请市政府发文的规范性文件或涉法文件代拟文稿未经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九)部门报请市政府发文的规范性文件代拟文稿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22号)有关规定做好前期工作并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
十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检查本地本部门的公文报送工作,有的放矢地加以整改。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视情予以通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