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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11 生效日期: 2000-01-1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审计厅《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从检查情况看,我省农保基金管理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支乱用的资金,要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尽快清理回收,确保农保基金专款专用,按时兑付。农保基金兑付发生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调度解决,确保按时兑付。

2000年1月11日


  关于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情况的报告
  根据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管的通知》(厅办函[1998]47号)和省政府领导的批示精神,省民政厅于1998年4月至1999年7月,对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与此同时,省民政厅、审计厅也组织对部分市县农保基金进行了检查和审计调查,并就如何解决农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农保基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我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自1992年3月开展以来,各级民政部门及农保机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根据“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广泛宣传,努力工作,全省农保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据统计,截止1999年3月底,全省已有90个县(市、区)、1863个乡(镇)开展了这项工作,参保农民(含乡镇企业职工)834万人,滚存结余养老保险基金31.3亿元,其中存银行、买国债23.2亿元,占74.1%;其它8.1亿元,占25.9%,这部分基金主要用于直接放贷、抵押担保、机构经费占用以及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划入地方财政专户。目前有4.14万人领取养老金,支付养老金3431万元。
  在加强农保基金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一是建立健全了制度,制定了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和办法,对农保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和给付都作了严格规定;二是省、市、县先后成立了农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对农保基金管理实行领导和监督;三是加大了清理加收违规基金的力度。目前已回收违规基金6000万元,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现象初步得到遏制。

  二、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从检查情况看,一些地区和部门未按国家和省有关农保基金管理规定执行,将农保基金直接放贷、挤占挪用、抵押担保的问题比较突出,造成基金流失,有的问题还比较严重。
  (一)直接放贷。一些县级政府、县级民政部门和农保机构违反规定,将农保基金直接放贷,造成呆滞,影响兑付。1997年1月,溧阳市将1500万元农保基金委托农行指定放贷给该市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为期3年,用于建市第一百货大楼,目前只付了一年半的利息。1997年5月至1998年8月,启东市先后放贷农保基金2200万元用于当地经济建设,其中用于建启东宾馆1100万元,建市总工会大楼200万元,建吕四自来水厂500万元,市国税局拆借400万元,除启东宾馆1100万元未到期,其它到期后均未收回。1994年9月至1997年1月,海门市先后指定放贷农保基金1465万元,用于新建富丽大酒店,目前,大楼仍未竣工,所贷基金无法归还。
  (二)存入当地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些地方违反规定,将农保基金存入当地农村合作基金会、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致使相当部分到期农保基金难以收回。武进市民政局自1995年8月至1998年5月,陆续将农保基金5780万元存入市信托投资公司,目前仍存该公司4675万元,其中4000万元已到期,由于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不能兑现,只好办理续存手续。南京市栖霞区民政局于1997年5月至12月,将农保基金832万元存入华诚财务公司,存期一年,逾期不能偿还,虽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胜诉,但目前本息仍未收回。
  (三)有些地方违反规定,占用、挪用或担保农保基金,造成损失。姜堰市、新沂市、响水县因农保机构工作人员多,按规定提取管理费不足开支,分别占用基金115万元、86.9万元、83万元。1997年2月,句容市政府要求民政局从农保基金中借款100万元,支持江苏金猴集团新上一条生产线,借期1年,并表示由财政担保,至今尚未归还。泗洪县农保机构于1994年和1995年分别为两个企业贷款作担保,企业因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被法院以连带责任从农保基金帐户上强行划走45万元。1994年10月至1995年11月,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为自办企业贷款担保279万元,后因该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被银行从农保基金帐户上划走基金279万元。
  (四)管理不规范。有些地方违反规定,将农保基金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阜宁县1995年5月至12月先后5次将1850万元农保基金划入财政专户,有部分农保基金被用于当地建设,虽然按期结息,但本金一直无法还清。
  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农保基金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把农保基金树为本地区、本部门所有,随意支配;一些地方和部门未能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农保基金管理规定,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力,把关不严。

  三、对农保基金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
  对农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国务院以及国家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曾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基金使用只准存银行、购买国债,必须坚持专款专用。1997年8月发布施行的《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规定:“保险金管理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保险金直接投资、拆借、抵押或者作其他形式的担保”。为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纪律,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健全规章制度,严格基金管理。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只准存入国有商业银行、买国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挤占挪用,不准直接放贷,不准用于抵押担保,不准拆借截留。基金运营要严格操作规程,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增值。
  (二)对已被直接投资、放贷的农保基金,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力度、清理回收。按照“哪一级批准,哪一级负责”、“谁放贷,谁收回”的原则,属于政府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属于主管部门或农保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放贷的,由主管部门或农保经办机构负责落实。要制定清理回收计划,限期收回,清理回收任务于2000年上半年结束,并将回收情况及时上报省有关部门。
  (三)对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彻底清理。除按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对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投资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农保基金,要抓紧结算,近期内全部转存国有商业银行或购买国债。
  (四)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9]22号)文件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具备担保资格,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担保和抵押。因此,凡用农保基金提供的担保和抵押,要进行清理,并采取措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承担经济实体或其它企业债务的经济连带责任,任何机构不得用农保基金偿还任何债务。
  (五)挪用农保基金已形成固定资产的,必须尽快通过转让、拍卖等形式变现并归还基金。经办机构或其他单位临时占用的农保基金要及时归还,一时难以归还的。要制定还款计划,限期收回。以各种名义动用、划拨的农保基金和管理费,应按规定标准计息。
  (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保基金的管理,依法行政。各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规动用农保基金造成损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要追究其责任。对继续违规使用农保基金的,要严肃查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省民政厅
  财政厅
  审计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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