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4]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2003年2月,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签订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共下达工作任务232项。一年来,各级政府层层分解、落实目标责任,认真组织实施,使全市生态环境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加强,环境质量得到了有效改善。据统计,已完成目标任务211项,基本完成15项,未完成6项,完成率达97%。经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考核,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3年度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
富阳市政府、桐庐县政府、拱墅区政府
二、环境建设优秀单位:
萧山区政府
三、生态保护优秀单位:
临安市政府、淳安县政府
四、环境管理优秀单位:
建德市政府、余杭区政府
五、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良好单位:
上城区政府、下城区政府、西湖区政府、江干区政府,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园文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希望上述单位在新的一年中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大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为改善环境质量作出新的贡献。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