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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0B章:汽车(首次登记税)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30章第4c条)
[1994年6月24日]
(本为1994年第391号法律公告)
第1条释义版本日期05/03/2003
在本规例中─
“中型货车”(mediumgoodsvehicle)指许可车辆总重超过5.5公吨但不超过24公吨的货车;
“重型货车”(heavygoodsvehicle)指许可车辆总重超过24公吨但不超过38公吨的货车。
(1994年制定。2003年第59号法律公告及2003年第22号第13条)
第2条(由2003年第59号法律公告及2003年第22号第14条废除)版本日期05/03/2003
第3条指明附加物版本日期30/06/1997
为计算汽车的应课税价值而包括的添加在本地装配汽车底盘或驾驶室及底盘的附加物,其类别以及其用于计算应课税价值时的价值,均在附表指明。
(1994年制定)
第4条转换附加物情况下的订明豁免条件版本日期30/06/1997
任何人如要求藉将附加物转换而将添加在任何本地装配汽车底盘或驾驶室及底盘的指明附加物的价值豁除于该辆汽车的应课税价值之外,须─
(a)提出文件证明上述附加物在计算过去根据本条例课税的另一辆本地装配汽车的应课税价值时,曾被包括在内;
(b)提出证明并使署长信纳上述附加物的识别号码与所声称在计算过去根据本条例课税的另一辆本地装配汽车的应课税价值时曾被包括在内的附加物的识别号码相符;及
(c)提出证明并使署长信纳所转换的附加物是移取自在计算过去根据本条例课税的另一辆本地装配汽车的应课税价值时曾被包括在内的底盘或驾驶室及底盘的。
(1994年制定)
附表版本日期30/06/1997
[第3条]
本地装配汽车的附加物
1.货车
当作的车身价值
组别车身种类轻型货车中型货车重型货车
(a)一般无顶厢式车身轻型载重车身平板$8700$13000$17400
侧栏板可放下平板
侧栏板不可放下平板
其他
(b)密封车厢式车身厢式货车$16300$24500$32600
饮品车
马箱
灵车
救护车
其他
(c)装上设备的车身双臂起卸斗27100$40700$54200
缸车
压缩缸车
机动式起重吊车
废物收集车
沟渠清洁车
车上设备可卸下的车
起卸斗货车
抢修车
混凝土车
解款车
其他
2.巴士
车身种类当作的车身价值
45座位或以下的巴士$217000
45座位以上的巴士$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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