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版本日期30/06/1997
(1994年第478号法律公告)
(第311章第19(1)条)
[1993年8月6日]
(本为1993年第312号法律公告)
第1条就用作进行指明工序的现有处所而发出的通知版本日期30/06/1997
就用作进行附表1所列的任何指明工序的处所的存在而发出并载有附表2所列出表格所指明的详情及资料的通知须由处所的拥有人按照该表格指明的方式,以书面向监督发出。
第2条(已失时效而略去)版本日期30/06/1997
附表1指明工序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条]
指明工序
1.铝工程
2.水泥工程
3.陶瓷工程
4.铜工程
5.气体工程
6.石油化学工程
7.硫酸工程
8.焦油及沥青工程
9.铅工程
10.石棉工程
11.化学废物焚化工程
12.氢氯酸工程
13.氰化氢工程
14.硫化物工程
15.病理废物焚化炉
16.石油工程
附表2表格版本日期30/06/1997
[第1条]
空气污染管制条例
(第311章)
依据本条例第19(1)条就用作进行指明工序处所的存在而发出的通知书
致:监督
1.本人/我们*是通知书签署人,即第2段所指明的下述处所的拥有人,现发出
通知,第3段所描述的处所是用作进行第4段所指明的工序的;又谨此声明,下列提供的详情及资料,均属正确无误。
本通知书连同有关绘图(..................张)合共..................页。
签署:..........
姓名/名称:....
日期:..........
2.拥有人的详细资料(略)
3.进行指明工序的处所(略)
4.工程性质(略)
5.使用燃料/工序设备(略)
6.绘图
请提供工序流程示意图,该图须显示物料(包括制造工序中的原料、制成物料、副产品及废料)的流程。所有排放点以及与每个排放点有关的各项工序/设备,包括空气污染控制设备,均须予以清楚识别,并以统一的备考编号予以标识。
*删去不适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