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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与外国科技交流所获情报资料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79-03-20 生效日期: 1979-03-20
发布部门: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加强对上海地区与外国科技交流所获情报资料的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本市与外国科技交流所获情报资料的登记管理工作。并统一印发资料登记表。
  二、本市科技工作者出国考察、进修、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在回国后应把带回的科技资料(包括科技电影、录象、磁带、电视唱片等),连同考察总结等资料,交给本单位的科技情报部门。如自己需要可复制一份。收到资料的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分别向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馆和本系统归口情报部门提供《外国交流资料登记表》,如资料有复本可同时交市科技情报所一份。
  三、本市科技工作者与来沪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后,所获的科技资料应交给本单位科技情报部门。内容、办法与规定第二点相同。
  四、收藏资料的单位,要加强对资料的管理和利用,如用户需查阅时,应积极协助。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应定其对资料进行报导,以便科技人员充分利用,对其中参考价值较大的资料要组织翻译、复制、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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