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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以超产煤增发电的加价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8-25 生效日期: 1986-08-2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6]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水电部和国家物价局以水电财[1985]28号通知规定,从今年四月一日起,电力部门计划内使用加价煤炭和铁路运超产煤的加价费用,由原来供电单位加收电费并由水电部统一交煤炭部的办法,改为将煤炭加价费用直接计入发电成本。据此,我部财税[1985]278号通知中关于对以加价煤增发电量每度电加收的四分钱,暂免征收售电环节产品税的规定,应停止执行。从一九八六年四月一日起,对上述加收的电费,应按规定征收产品税。
  请印转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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