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出租及营业用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31 生效日期: 1988-12-3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国税地[198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财政部(财税[1988]25号)文件作出的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免征房产税的规定,1988年12月31日到期。1989年应当恢复按规定征税。为了照顾军队目前的实际困难,对按上述文件规定给予了免税的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出租及营业用的房产,特决定1989年内实行减半征收房产税一年,减税期满后恢复按规定征税,不另行行文。
  本规定不适用于1989年1月1日前已征收房产税的房产。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