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73]市房管字第221号
城、郊十一个区(县)房管局、(城建局)所: .
《关于无法收回的租金和假欠租金豁免及注销批准权限的规定》业经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四日局办公会议通过。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1973年11月2日
关于无法收回的租金和假欠租金豁免及注销批准权限的规定
一、欠租豁免:公房住户欠租,因下列情况无法追缴,经直属实,可批准豁免:
1.住户死亡,无后代,又无其他财产者;
2.住户生活困难,由政府动员资助下乡,全家从事农牧业生产者;
3.住户孤寡老弱,无人抚养,经政府送往养老院者;
4.住户迁出本市或因故被押,原房已退租收回,无力补交欠租,并经街道组织或有关单位开具证明者。
二、欠租注销:有下列情况造成假欠,经查属实,应予申报注销:
1.由于未按住户实际订、退租日期办理订、退租通知单或销帐等手续造成假欠者;
2.住户确实已交租金,并有租金收讫回单存根,经与银行核对相符,但第三联收讫回单遗失,造成假欠者。
三、遇有上述各条不能包括的特殊情况,或情节比较复杂,但经查属实,确属是无法收回的租金或假欠者,可专题申报豁免或注销。
四、批准权限:凡合于上列豁免规定,欠租数额在三十元以下者,由房管所领导审批;三十元以上至一百元以下者,由区(县)局领导审批;一百元以上者报市局领导审批。
凡合于上列注销规定,经直属实,写出单行材料,由房管所领导审批报区(县)局核备。
专题请示,凡豁免在一百元以下者,一律报区(县)局审批;豁免在一百元以上者,报市局审批。
各房管所,各区(县)局批准注销,豁免租金情况,应于每一季度终汇总列表,报市局房管处核备。
注:一九五四年关于无法收回的租金批准注销的规定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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