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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4 生效日期: 2007-12-14
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铜政办发[2007]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已经2007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助的范围和条件
  2oo7年12月31日前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等原因,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长期拖欠工资的市属国有困难企业中,己办理了退休手续,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无能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费用筹集和待遇标准
  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由市财政按其退休人员人数和我市确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补助1o年,分1o年按年度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困难企业整体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除市财政对退休人员补助外,不足部分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整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标准缴费的,享受我市困难企业医疗保险待遇。企业筹资确有困难不能整体参保的;解决退休人员的住院医疗保险,不建个人帐户。
  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大额医疗补助费每人每年60元,由企业或退休人员缴纳。
  三、实施办法
  (一)我市将成立由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委组成的解决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圣宇同志担任,成员为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主任由市劳动保障局局长梁均社同志担任。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初审认定工作,并提出补助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每年对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审定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负责落实补助资金,并按照市属国有困难企业的名单、退休人员人数和分布情况,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做好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身份核对及医疗保险费征缴、登记、待遇支付和服务管理工作,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
  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问题,资金需求量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企业必须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参保资金按时到位。在办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政策公开、办事公正的原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情况进行公布。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要严厉查处并予以通报。
  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辖区内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以解决区县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三)市供销社系统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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